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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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筑连接体

4.4.1 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4.4.2 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4.4.3 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要求。
4.4.4 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0m,地上的净宽不宜小于3.0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0m。其他非交通功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4.4.5 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疏散及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章节。
4.4.1 建筑连接体是城市建设中,为强化建筑与建筑、建筑与公共设施、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等之间联系,通过建筑连廊跨越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所进行的连通。为实现区域内不同地块间的资源共享和人车分流,提高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道路红线以内、建设用地边界以外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或他人领地,故建筑连接体的建设须征得当地规划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非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出入口在道路红线内设置时,更需获得当地规划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4.2 建筑连接体需要连接不同基地之间的建筑,因设计和建设时序不一,建设单位往往按照自身的建设条件而进行建造。特别是需建造城市二层步行廊道体系的区域,更需要规划和建设部门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协调,做好连接体的宽度及两端竖向标高的统筹。同时规定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或标准要求,预留连接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连接工程的工作。
    地面上空建筑连接体的建设,是在城市两栋建筑之间横跨,需确保不影响城市人行、机动车行、消防通道等使用功能,同时更应防高空坠物伤人。建筑通廊距路面的净空高度,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的相关规定的最小净空:行人为2.3m,非机动车为3.5m,机动车为4.5m,行驶电车为5.0m等。
4.4.3 地下建筑连接体分廊道连接和地下室整体开发连接两大类,在其上部的覆土深度,均须满足市政各类管道等设施敷设的要求,同时为日后市政管线扩容或地铁通行提供可能。
    建筑连接体的设计还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的相关技术要求。
4.4.4 本条规定净宽不宜大于9m,主要是考虑结构一个柱跨的尺寸,同时该尺寸也能满足一般人流及车行的交通功能。另参照《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第2.2.1条第2款: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的通行功能以及安全要求,建议人行天桥等地上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3m;同时,考虑到地下连接体的封闭性,行人的空间感受较为压抑,建议地下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4m。
    地下或裙楼部位的建筑连接体,如兼作横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隧道时,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以内或建筑控制线以外建设,以方便行人。
4.4.5 建筑连接体若作为非交通性使用功能时,横跨道路的地下空间或地面以上连接体,都存在疏散楼梯设置的位置受限,疏散宽度不够大,疏散距离太远,从而导致人流疏散距离过长、与相关标准要求相悖的问题;同时地面以上建筑连接体也都存在加设竖向受力结构困难,从而造成结构跨度过大,连体后建筑形体过长等结构难题,特别是“空中连廊”。故设计时均应高度重视,确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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