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道路与停车场
5.2.1 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3 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5.2.2 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
2 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3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5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
5.2.3 基地道路与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5.2.5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 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4 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利用乔木遮阳。
5.2.6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 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 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4 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5.2.7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2 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m。
5.2.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0m;
2 停车数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20.0m。
5.2.1 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为便于设计掌握,本条明确了应设置人行道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小区。小规模的居住小区由于车流量较小,可根据基地内条件设置人行道路,但5000人的居住区,每户按3.2人计,5000人即为1562户,按每户0.5机动车停车位计算,5000人的居住区应配置780辆机动车,车流量较大,为保证居住小区内的交通安全,有必要设置人行道,避免上下班出入高峰时行人无法通行。
5.2.2 相对于原《通则》的条文,本条进一步明确了道路的宽度和回车场地的要求。主要内容为:(1)居住区与公共建筑的道路应有不同的宽度要求;(2)增加了人行道的无障碍要求;(3)主要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0m,大型车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0m。
5.2.3 居住区内设置高架道路会对交通安全和住户私密性造成影响,但会展、体育类大型公共建筑往往会采取高架道路的形式立体解决复杂的交通问题,当必须采用高架道路时,应采取措施解决由此造成的视线干扰、噪声等环境影响问题。
5.2.4 本条中的规定主要针对基地内交通。基地内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的道路之间应满足适当的安全距离,驾驶员在进入基地内道路前的一段距离内,应能看到道路上的行车和行人情况,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顺利通过或安全停车;考虑到建筑基地内道路交通设置缓冲段要求有一定难度,故未作强制性要求,但为保证安全出行,当基地内车辆较多或有条件时,应考虑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可根据下列情况设置: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距离基地内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5.5m。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垂直时,出入口起坡点与主要道路边缘应保持不小于5.5m的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缓冲段长度取5.5m是按照至少1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考虑的,以保证基地内道路通行安全。当基地内地下车库出入口相邻城基地外的城市道路时,与城市道路之间不应小于7.5m。
5.2.5 本条对室外停车场作出规定,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这类停车场一般在体育场馆、剧场和展览馆等大型观演、展览建筑中较为多见。停车场的坡度下限是为了满足径流排水,停车场出入口宜分离设置,当出入口位于单向道路一侧时,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置出口;当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时,应采取右转进出的方式布置,以避免进、出车辆交叉。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应注意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与建设内容有关,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对无障碍停车数的要求是有区别的(表1)。停车位要求有乔木遮阳是为了体现绿色、生态的室外环境要求,是降低夏季车内的温度,减少油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的有效措施。
表1 无障碍停车位数量要求
5.2.6 本条为新增内容,对停车场出入口数量作出规定。虽然大部分建筑均通过设置地下停车库解决机动车停车问题,但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尤其是文化、医疗、体育等建筑,室外停车场是不可缺少的,有必要增加相关规定。本条参照了建设标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根据停车场的分类对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及单、双向行驶的出入口作出规定,既考虑停车场出入口的通行要求,也须考虑管理的方便。表2是《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规定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分类。
表2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分类
5.2.7 本条为新增内容。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的相关条文。本条引入了300辆停车位以上的大中型停车场的2个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m的规定。
5.2.8 本条为新增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的交通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本条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人力车辆。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基地范围内布置,要求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是为了减少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影响;商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和体育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数量较大,当停车数大于300辆应增加出入口数量满足通行和疏散要求。电动自行车尺寸较大,对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宽度提出最小尺寸规定,是为了方便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对停车区提出按组布置是为了通行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