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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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
    2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3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4 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 阶梯教室、体育场馆和影剧院观众厅纵走道的台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7.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当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0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 当坡道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6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有关规定。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条文说明
6.7.1 阶梯教室、影剧院观众席、体育场馆看台的台阶设置主要取决于视线升起要求,设计需符合各专项设计标准。
6.7.2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在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坡道在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中有明确规定。
6.7.3 1 有些专项标准中对栏杆水平荷载有专门规定,如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8.1.6条1.5kN/m,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因此,栏杆水平荷载取值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防护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发生坠落事故。根据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3岁~69岁中国公民的国民体质监测数据,我国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1.697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182m,考虑穿鞋后会增加约0.02m,取1.038m,加上必要的安全储备,故规定24m及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防护高度不低于1.05m,24m以上临空高度防护高度提高到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之处危险性更大,栏杆高度进一步提高到1.20m。
    3 宽度和高度均达到规定数值时,方可确定为可踏面。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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