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 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
    3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宜少于2台,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4 电梯的设置,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5 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6 当建筑设有电梯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或双侧排列的数量可超出本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合理设置;
    7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表6.9.1 候梯厅深度

    注:B为轿厢深度,Bmax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8 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且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设置;
    9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10 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1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 专为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其乘客电梯应设置监控系统,梯门宜装可视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6.9.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 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畅通区宽度不宜小于3.5m。
    3 扶梯与楼层地板开口部位之间应设防护栏杆或栏板。
    4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m。
    5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当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6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m。
    7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30°,额定速度不宜大于0.75m/s;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0m,倾斜角小于等于35°时,额定速度不宜大于0.5m/s;当自动扶梯速度大于0.65m/s时,在其端部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移动距离作为导向行程段。
    8 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75m/s。当踏板的宽度不大于1.1m,并且在两端出入口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之前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6m时,自动人行道的最大额定速度可达到0.9m/s。
    9 当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10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规定。
    11 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呈剪刀状相对布置时,以及与楼板、梁开口部位侧边交错部位,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m范围内设置防夹、防剪的预警阻挡设施。
    1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根据负载状态(无人、少人、多数人、载满人)自动调节为低速或全速的运行方式。

条文说明
6.9.1 3 本款规定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人流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6 目的地选层控制是乘客在候梯厅中预约自己的目的楼层,电梯群的总控电脑精确计算出哪一部电梯能最合理将乘客送达目的楼层,去同一目的楼层乘客被分配到同一台电梯,并以图解的形式告知乘客,避免乘客在候梯厅中无序等候和往返,减少电梯停层次数。
    12 增加此款旨在提高对老龄化和人性化问题的关注,一般指电梯轿厢尺寸、轿厢内设扶手栏杆、电梯速度、电梯开关门速度、电梯内设电视监控探头、电梯门可视以及自动升降平台等方面。
6.9.2 2 乘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一个准备进入和带着运动惯性走出的过程,为保障乘客安全,出入口需设置畅通区。畅通区是指进入自动扶梯前和离开自动扶梯后的供乘客行为乘坐和步行进行转换的区域,由于行为方式的变化和各人步行速度的差异,在这个区域容易发生拥堵,因而这个区域需要适当放大,使人流能安全过渡和转换。在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交通客运站、地铁站、大中型商店、医院等应加大畅通区的深度。
    3 交通客运站、大中型商店、医院等人流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置的自动扶梯,当临空高度大于等于9m时,宜在其临空一侧加装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并应满足扶梯的荷载要求。
    5 尤其是在扶梯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扶手上方设置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护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且至少延伸至扶手带下缘25mm处。
    7、8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的规定而制定。因倾斜角度和速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故对倾斜角的最大值作出规定,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速度提出参考值。
    12 当无人或少数人的情况下,自动扶梯依然保持全速运行状态,电能利用率十分低下;现在的自动扶梯已具有自动感应和调节速度的技术,从节能的角度考虑,建议采用可变速的自动扶梯。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