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通风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7.2.3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7.2.5 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7.2.6 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7.2.7 建筑内的公共卫生间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7.2.1 建筑通风首先是满足室内人员健康的需求。良好的通风可以通过引入新风,带走大部分的室内污染物,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通风的另一个作用是降温。在过渡季节,当室外空气温度适宜时,可以通过建筑的合理空间组合、调整门窗洞口位置、利用建筑构件导风等处理手法,使建筑内部形成良好的穿堂风,带走室内余热,达到降温的目的。
从需求上看,建筑物内各类用房均应有建筑通风。设计时,首先考虑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即直接自然通风)来满足建筑的通风需求。当受建筑或使用原因限制无法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等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包括通风装置和通风系统。
7.2.2 人员经常生活、休息、工作活动的空间(如居室、厨房、儿童活动室、中小学生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育婴室、养老院、病房等)应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本条中规定的通风口面积的最低限值保持了原《通则》的规定。进出风开口的有效面积应进行计算,计算时将开启扇开到最大通风位置,然后计算有效通风面积。
除了保证必需的通风开口面积,良好的通风效果还依赖是否有通风路径。设计中应合理设置进出风口的平面位置、高度等,以利于室内形成良好自然通风流场。
设置在外墙上的悬开窗,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开启扇开启角度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启角度小于70°时,其面积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Fp=d(h+B) (1)
式中:Fp——通风开口有效面积(m²);
d——开启扇顶(或底边)到其关闭位置的距离(m);
h——开启洞口净高(m);
B——开启洞口的净宽(m)。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取开启后的最大通风洞口尺寸。
厨房通往阳台的门,不应计入厨房的通风有效面积。
7.2.3 严寒地区的建筑冬季均需采暖。采暖期间建筑物各用房的外窗、外门都要关闭。一方面是冬季室内污染相当严重,另一方面又不能开窗换气造成热量损失。因此,要求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竖向或水平向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如窗式通风装置等)。
7.2.4 厨房、卫生间门的下方常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²的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距地15mm高的进风缝是为了组织进风,促进室内空气循环。
7.2.5 利用门做进风口,自然通风道和通风换气装置宜远离门设置,尽量减少通风不良区域,保证室内换气效果。
7.2.6 为了避免浴室、厕所、卫生间中的污浊空气影响周围房间的空气质量,无外窗的浴室、卫生间等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且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7.2.7 本条为新增条文。公共卫生间人流量大、使用频率高,仅依靠外窗通风往往难以达到要求。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很难保证公共卫生间相对于其他公共区域处于负压状况,容易对周边公共区域的空气产生污染。因此,在有条件时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以保证公共卫生间及周边区域的空气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