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8.1 给水排水
8.1.1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节水型低噪声卫生器具和水嘴;
2 当分户计量时,宜在公共区域外设水表箱或水表间。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8.1.3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利用太阳能,新建建筑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一体化。
8.1.4 当采用同层排水时,卫生间的地坪和结构楼板均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8.1.5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和产品、配电柜上方通过;
2 排水横管不得穿越食品、药品及其原料的加工及贮藏部位,并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正上方;
3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结构变形缝等部位,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书房、客厅、餐厅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
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当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6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8.1.7 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
2 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位置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8.1.8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能减弱本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楼层;
2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且应保证其不冻结。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8.1.1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宜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 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1 应采用节水型低噪声卫生器具和水嘴;
2 当分户计量时,宜在公共区域外设水表箱或水表间。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8.1.3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利用太阳能,新建建筑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一体化。
8.1.4 当采用同层排水时,卫生间的地坪和结构楼板均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8.1.5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和产品、配电柜上方通过;
2 排水横管不得穿越食品、药品及其原料的加工及贮藏部位,并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正上方;
3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结构变形缝等部位,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书房、客厅、餐厅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
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当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6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8.1.7 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
2 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位置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8.1.8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能减弱本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楼层;
2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且应保证其不冻结。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8.1.1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宜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 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条文说明
本节内容主要是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中与建筑专业设计有关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等,以使在建筑设计中,满足给水排水专业对建筑专业的要求得以体现。与以上标准相关的条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8.1.1 1 我国水资源并不富有,有些地区严重缺水,所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节约用水。卫生器具和水嘴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和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从卫生防疫角度出发,为防止公共场所的交叉感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卫生间推荐采用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冲洗阀大便器及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水嘴。
2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共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设置且宜设置于户外水表箱(公共管道井)或专用水表间内,或采用IC卡式水表或远传水表。分户水表是否设置于户外,视当地自来水公司要求确定,如当地自来水公司规定户内不得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等智能化水表时,应在户外等公共区域设置水表箱(公共管道井)或水表间。
8.1.2 第1款~第4款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8.1.3 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可再生能源利用是节能减排的国策之一,本条对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作出规定,考虑到太阳能集热器及其附属构件对结构楼板等的承载力的影响及对建筑立面的影响,规定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
8.1.4 同层排水的排水管道敷设在建筑地坪以上的夹墙内或结构板以上的垫层内,为防止埋设在垫层内的排水管渗漏,危及下层住户,除建筑完成面要防水外,还要在结构板面做好防水。
8.1.5 给水排水管道包括给水、排水以及消防给水的各系统管道。
1 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其根据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第10.2.6条,藏品库房、藏品技术用房、图书资料库和展厅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雨水斗、悬吊管等均不应敷设在上述房间内;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1.2条,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且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档案库区。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第8.1.2条,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本款不含为这些房间服务的消防管道。
2 为了确保饮食卫生,提出本款要求,防止发生由于管道漏水、结露滴水而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另外,设在这些部位的管道也较难维护、检修。
4 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8.1.9 2 新增加关于“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条文规定:是基于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如直接利用结构体系作为池体,在实际工程中存在受结构变形影响而开裂渗水,又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本条不作为强制要求,是考虑到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的不同。
8.1.12 3 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增加防护区的内压。设置泄压口,是防止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防护区位于建筑外墙的,泄压口就应该设在外墙上;否则,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面积由相关专业提供。
4 防护区内需达到一定的气体灭火剂浓度才能快速灭火,要求门窗在喷放灭火剂时处于关闭状态。门可采用闭门器实现,窗可由电气联动实现。
8.1.13 2 冷却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时对塔的冷效会有影响,当环境不允许时,应对选用的成品冷却器的热力性能进行校核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提高气水比等;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漂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冷却塔进风侧离建筑物的距离,宜大于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冷却塔的四周除满足通风要求和管道安装位置外,还应留有检修通道;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0m。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是一种有别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的热水制备设备,在任何工况下,机组始终保持常压状态。其安全性高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在现行的“防火规范”中没有针对其设备机房的相关要求,本条参照给水排水专业规程编制。
8.1.1 1 我国水资源并不富有,有些地区严重缺水,所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节约用水。卫生器具和水嘴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和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从卫生防疫角度出发,为防止公共场所的交叉感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卫生间推荐采用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冲洗阀大便器及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水嘴。
2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共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设置且宜设置于户外水表箱(公共管道井)或专用水表间内,或采用IC卡式水表或远传水表。分户水表是否设置于户外,视当地自来水公司要求确定,如当地自来水公司规定户内不得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等智能化水表时,应在户外等公共区域设置水表箱(公共管道井)或水表间。
8.1.2 第1款~第4款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8.1.3 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可再生能源利用是节能减排的国策之一,本条对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作出规定,考虑到太阳能集热器及其附属构件对结构楼板等的承载力的影响及对建筑立面的影响,规定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
8.1.4 同层排水的排水管道敷设在建筑地坪以上的夹墙内或结构板以上的垫层内,为防止埋设在垫层内的排水管渗漏,危及下层住户,除建筑完成面要防水外,还要在结构板面做好防水。
8.1.5 给水排水管道包括给水、排水以及消防给水的各系统管道。
1 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其根据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第10.2.6条,藏品库房、藏品技术用房、图书资料库和展厅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雨水斗、悬吊管等均不应敷设在上述房间内;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1.2条,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且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档案库区。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第8.1.2条,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本款不含为这些房间服务的消防管道。
2 为了确保饮食卫生,提出本款要求,防止发生由于管道漏水、结露滴水而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另外,设在这些部位的管道也较难维护、检修。
4 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8.1.9 2 新增加关于“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条文规定:是基于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如直接利用结构体系作为池体,在实际工程中存在受结构变形影响而开裂渗水,又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本条不作为强制要求,是考虑到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的不同。
8.1.12 3 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增加防护区的内压。设置泄压口,是防止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防护区位于建筑外墙的,泄压口就应该设在外墙上;否则,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面积由相关专业提供。
4 防护区内需达到一定的气体灭火剂浓度才能快速灭火,要求门窗在喷放灭火剂时处于关闭状态。门可采用闭门器实现,窗可由电气联动实现。
8.1.13 2 冷却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时对塔的冷效会有影响,当环境不允许时,应对选用的成品冷却器的热力性能进行校核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提高气水比等;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漂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冷却塔进风侧离建筑物的距离,宜大于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冷却塔的四周除满足通风要求和管道安装位置外,还应留有检修通道;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0m。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是一种有别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的热水制备设备,在任何工况下,机组始终保持常压状态。其安全性高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在现行的“防火规范”中没有针对其设备机房的相关要求,本条参照给水排水专业规程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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