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3 建筑电气

8.3.1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 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7款做防护措施。
    3 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 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 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40.0m。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 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8.3.2 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变电所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 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当贴邻变电所设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 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室外。室外排烟管(井)的口部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m。
    7 柴油发电机房墙面或管(井)的送风口宜正对发电机进风端。
    8 建筑物内设或外设储油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可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m。
    2 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m。
    3 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4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8.3.5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2 250.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
    3 电气竖井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体耐火极限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 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0㎡;采用对绞电缆布线时,其距最远端信息点的布线距离不宜大于90.0m。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 有关的管道在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0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30.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 电缆桥架顶距楼板不宜小于0.3m,距梁底不宜小于0.1m。
8.3.7 建筑物防雷接闪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高层建筑、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2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层和混凝土层需要保护时,屋顶层应采用明敷接闪网等接闪器;
    3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周围有人员停留时,其女儿墙或檐口应采用明敷接闪带等接闪器。
条文说明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包括:电源、变电所(站)、供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电气控制、防雷与接地等;弱电(智能化)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
    信息设施系统(ITSI)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是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公共安全系统(PSS)等实施综合管理。
    公共安全系统(PSS)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8.3.1 本次标准修订将配变电所改为变电所,与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用词一致。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相关内容,重点修订变电所设在民用建筑物内的要求,变电所单独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外的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等国家现行标准。
    变电所根据其规模、设备选型、使用要求等,一般功能用房包括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值班室等。
    本条中配电装置、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均包括高压和低压内容。民用建筑物内非充油的配电装置可以和非油浸变压器安装在同一房间内。
    1 4)蓄水包括水池、水箱、储水罐,积水包括洪水、雨水、消防水或从其他渠道汇聚的积水。
    5)教室、居室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
    2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距地300mm左右处设排风口,有利于气体排放。
    3 本款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5条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6条做了相应的修改,操作性强,便于设计人员使用。变电所的疏散门不包括值班室的疏散门。
    4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根据情况紧急的程度,在不能坚持工作的情况下应能迅速离开现场,所以首先要求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如果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有困难时,可设置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并要求此疏散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5 本款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条、第5.5.17条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6条做了相应的规定,给出了2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要求。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是根据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6条修改的。此2个出入口是为保障电气操作人员人身安全设置的,可与变电所的疏散门合用。例如当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疏散门可以只设置1个,配电室的出入口门应设置2个,一个可为疏散门,一个可为内部门。
8.3.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进行修改。
    2 根据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3条第6款进行修改。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门包括二层的变电所开向室外楼梯的出入口门。
8.3.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柴油发电机房内各防火门的要求见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本标准不再作规定。
    3 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出入口门的设置要求参照本标准第8.3.1条第6款的要求,便于紧急情况下疏散。发电机间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和通道满足最大设备的运输要求,如果设置困难,应预留吊装孔。
    6 当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地下层时应考虑机房送排风、设备安装及维护更换的条件。
    要求柴油发电机房送风口(或通过送风井道)应直通室外,是为了保障在建筑内任何一个区域发生火灾时,作为消防时使用的柴油发电机都能正常运行。当柴油发电机房设于地下层,如果由相邻的车库、车道或者其他防火分区进风,当这些区域发生火灾时,烟气将威胁发电机房;如果采用防火阀隔断,火灾时柴油发电机房将没有进风,无法保证柴油发动机在火灾发生时正常运行。
    实际工程中存在将发柴油电机房的送风口设置于车道上的现象,虽然部分地下车库的车道直通室外,并且没有设置防火卷帘,室外空气可以通过车道进入柴油发电机房,但是车道在建筑外墙投影的范围内仍然属于与之相连的车库范围,存在受火灾烟气的影响。因此发电机房送风口应直通室外。
    7 当柴油发电机房送风口正对发电机端设置有困难时,可设在发电机两侧。
    8 超高层建筑和数据中心需柴油发电机供电的负荷大,建筑物内的储油容量是有限的,室外设置储油罐也有一定的风险和维护成本。当设置的室外储油罐仅用于消防,室内的储油又能满足防火标准,且通过消防部门的论证,可将室外的储油罐改为附近油站供油。
    9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有利于管理,当分别设置有困难时,应分区设置。
8.3.4 本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智能化系统机房所包括的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一致。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一般设在智能化总控室。
    重要机房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远离强电强磁场所,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避免不了或达不到技术指标,机房应做屏蔽处理。
    4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条第4款强制要求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安防监控中心的疏散门可参照消防控制室疏散门设置。
8.3.5 1 电气竖井包括强电竖井和弱电竖井。电气竖井应上下贯通,位于布线中心,便于管线敷设。竖井的面积应根据各个工程在竖井内安装设备的数量及外形尺寸确定,且应考虑设备、管线的间距及操作维修距离。楼层配电室、弱电间的设置可参照执行。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800mm,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600mm。多层建筑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350mm。见图10~图12。


图10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最小尺寸示意

    注:L尺寸、门的尺寸由工程设计确定。


图11 高层建筑智能化竖井最小尺寸示意

    注:L尺寸、门的尺寸由工程设计确定。


图12 多层建筑智能化竖井最小尺寸示意

    注:L尺寸由工程设计确定。
    2 为保障紧急情况下建筑物内应急设备及通信能正常运行,新增本款。
    3 因建筑高度及功能不同,建筑的耐火极限要求也不同。所以电气竖井的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与建筑本体 的耐火极限要求一致。
    4 弱电竖井内如果装置标准机柜(400个信息点以内),考虑机柜的安装维护距离,弱电竖井的使用面积需要5㎡左右。布线传输距离不超过90m的要求是针对对绞电缆的,采用光缆到桌面的用户,可根据光缆的传输要求设置。见图13。
8.3.6 1 管道主要包括水管和风管,无关的管道既不允许穿过也不允许进入。供电气专业用房(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使用的水管和风管可以进入,但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进入的水管不应设有接头和阀门,且不应布置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正上方。


图13 弱电竖井机柜布置示意

    注:本图为2个机柜的方案,机柜宽度以600mm为例,如采用800mm宽机柜,应相应增加弱电竖井面积。
    2 对于进深较大的电气专业用房,若仅在单侧墙上同时设置送、排风口,容易存在气流短路、房间散热不好的现象。若风管伸入房间,送、回风口处于发热设备两侧,房间内能形成良好的对流,可及时带走设备散发的热量,避免设备出现因房间温度过高影响设备寿命的情况。
    为避免引起电气设备短路,进入电气专业用房通风换气或降温的管道,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不应设置于电气设备及线路上方。
    3 覆盖层为保护管外径至地面或墙面的距离。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的安装示意见图14。
    4 电缆桥架(包括梯架、托盘、槽盒)与其他专业管线或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采用槽盒敷设时,槽盒距梁底的距离应考虑槽盒盖需打开的空间。
8.3.7 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进行编写,接闪器包括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等。


图14 暗敷缆线保护管覆盖层最小值示意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