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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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中未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 3.0.1
续表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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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在生产中或火灾发生时,其表面热辐射温度低于200℃的金属承重构件,可不采用防火保护隔热措施,火焰直接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
3.0.3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4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设计最大煤堆轮廓线外1.5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润滑油站和液压站不应大于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主厂房符合本标准第3.0.2条和第3.0.8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6 钢铁冶金企业的炼铁的高炉及煤粉制备、炼钢的转炉及电炉区域、轧钢的镀锌及连续退火机组区域、煤气发电机主厂房等,厂房是单层,且不高于24m,但局部操作平台、烟囱、设备等高于24m,可以按单层确定防火设计。
3.0.7 封闭贮煤场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12000㎡,当超过12000㎡时,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措施:
    1煤采用分堆放置,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10m或煤堆间设置不低于2m的隔墙;
    2应设置消防炮灭火设施。
3.0.8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条文说明
3.0.1 表3.0.1由本标准2007版条文说明中的表1修订而成。
    本条给出了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原则,就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由于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实际设计时,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为便于使用,表3.0.1列举了大部分钢铁冶金企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烧结和球团工艺中的烧结冷却室、链蓖机一回转窑室和精矿干燥室是使用气体或固体作为原料进行燃烧的生产过程,其特点是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而且所用的燃料量较少。多年的生产实践表明,烧结和球团生产主厂房均未发生过火灾,因此将其定位丁类是合适的。
    (2)氨硫洗涤泵房是焦炉煤气洗氨和脱除硫化氢(H2S)装置中的一个泵房,其任务是输送稀氨水或稀碱液等不燃性液体,故氨硫洗涤泵房的火灾危险为戊类。
    (3)彩涂车间内大量使用油漆,醇酸油漆可以粗略地认为稀料占一半左右,常用的稀料其闪点大多在28℃以下,试验表明,油漆成品虽然含有树脂、苯酐、颜料,但其闪点仍与纯稀料基本相仿,属于甲类液体。在硝基油漆中还含有硝化棉,硝化棉是非常容易燃烧的物质,它含有很多硝基基团,能放出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产生酸根和亚酸根,发热引起自燃。故在本标准中以溶剂的闪点来界定使用油漆工段的火灾危险性。
    (4)耐火工程设计中采用导热油,以熔化、保温“中温沥青”,使之有较好的流动性。常用的导热油牌号是上海某牌导热油和盘锦某公司的有机载热体,特性见表1和表2。
    从上表可知,常用导热油的闪点均大于120℃,故导热油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5)近年来钢铁冶金企业开始大量采用阻燃电缆,这往往造成人们的麻痹,实际上阻燃或阻止火焰传播的电缆并不意味着该电缆是非燃的,“在适当的条件下,阻燃电缆会支持自持燃烧”(引自我国《核安全法规》HAFO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另外美国的电缆耐火研究也表明,不仅阻燃电缆支持燃烧,而且涉及阻燃电缆的火灾比起非阻燃的含聚氯乙烯的电缆火灾更难扑灭。近年来,钢铁冶金企业发生的电缆火灾也说明了这一点(因为这些区域多已采用了阻燃电缆)。鉴于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等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6)钢铁冶金企业存在大量的电气地下室,其特点是位于地坪以下且内部敷设有大量的电缆,并集中有大量的电气设备。生产实践和火灾案例的分析都表明,这些场所中曾发生过多起火灾事故,因此该区域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7)焦炉应视为生产装置,该装置包括焦炉地下室、煤塔、端台及间台。
3.0.2 钢结构这种建筑结构形式以其重量轻、承载力大、施工简便、布局灵活等特点已经广泛应用于钢铁冶金行业的大型厂房建筑中。经过编制组与企业、设计院、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科研院(所)等各方面专家的充分研讨,并依据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其他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本条款。
    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设置隔热板、隔热墙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防火隔热保护措施,使钢结构温度低于200℃。
3.0.3 地下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往往储油量大,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燃烧,不便于人工施救,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均较大,因此要求较高的耐火等级,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3.0.4 干煤棚、室内贮煤场多采用钢结构形式,考虑其面积大,钢结构构件多,结合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煤场的自燃现象虽然存在,但自燃的火焰高度一般为0.5m~1.0m,不足以威胁到上部钢结构构件,因此规定对堆煤高度及以上的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5 本条是对建(构)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规定。
    1 钢铁冶金企业还存在着大量的地下室,如地下润滑油站、液压站等地下部分,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对厂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规定,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如生产工艺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对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时,可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从而使防火分区面积扩大1.0倍。
    2 如生产工艺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对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第一,可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从而使防火分区面积扩大1.0倍;第二,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分隔。对于面积很大的地下火灾危险场所,则可以采用自动消防系统和防火墙、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的综合技术措施。目前而言,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分隔在技术可靠性、经济性和实用性方面都是比较好的处理措施。
    3 受煤坑为地下结构,其建筑长度是由生产需要的火车货位决定的。受煤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根据实践经验,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均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而且由于生产特点也无法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隔断。正常生产时,该场所只有1名~2名流动操作工。在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中也有类似规定,“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焦化厂用煤的种类与火电厂不同,在焦化工艺中使用的炼焦煤一般为含水率10%左右的洗精煤,火灾发生的概率比火电小得多。为了保证生产和安全做此规定。
3.0.6 本条系新增条文。冶金企业中存在大量主体设备的高度均超过24m的工况,且设置了与主体生产设备直接相关的各种高架平台。在进行车间封闭时,厂房仍按单层厂房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其平台不记入建筑层数。
3.0.7 本条系新增条文。封闭储煤场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丙类厂房,按照建筑防火规范相应条款: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16000㎡(8000㎡的2倍)。经多个封闭煤场工程实施情况调研,以及和消防炮设计生产单位技术交流,结合工程实施条件确定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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