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6.2 综合原料场
6.2.1 带式输送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安全出口;
2 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
3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设施,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55kW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4 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应适应物料特性,且不宜小于50°;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2.2 贮煤设施和运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当相邻煤堆间无隔墙时,相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2.0m;
2 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煤焦制样室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 贮煤槽及煤斗的槽壁应光滑耐磨,交角应成圆角状,不宜有凸出或凹陷部位,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料口宜采用等截面收缩率的双曲线形,卸料口直径应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必要时设置助流装置;
4 运煤系统的转运站、通廊、厂房宜设水力清扫和有组织排水设施;
5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共用;
6 煤用卸料溜槽交角宜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55°;输送易自燃煤种时,漏斗和溜槽不应有积料死角。
6.2.3 可燃物的整粒(粉碎、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设施。
6.2.4 布置在室外的原料场机械设备,布置在室内的煤粉碎机和整粒系统、运煤系统中的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其他情况下的机械设备,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IP44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
条文说明
6.2.1 综合原料场是指对原料、燃料进行受卸、储存、处理和运输的设施。综合原料场的范围包括从卸船机下带式输送机或火(汽)车卸车开始,经储(堆)存及处理后,将原料和燃料输送到矿焦槽、烧结配料槽、球团原料仓、焦化配煤槽、高炉喷煤磨煤机原煤槽(仓)、电厂原煤槽(仓)、石灰焙烧原料槽(仓)顶面的设施。综合原料场的工艺系统组成包括受卸系统、料(煤)场系统、混匀系统、整粒(破碎筛分)系统、取制样系统、输送系统、干煤棚系统。
针对以上工艺流程,确定重点的防火区域或主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是带式输送机系统、可燃物的储存、加工和输送系统。设备自身摩擦升温是导致运煤系统发生火灾的隐患。近年焦化厂发生的运煤通廊火灾事故中,多因带式输送机改 向滚筒轴拉断、托辊不转动及胶带跑偏等,致使胶带与钢结构件直接摩擦发热而升温,引起堆积煤粉的燃烧,酿成烧毁胶带及通廊的重大事故。
鉴于此,对带式输送机安全防护设施做了规定。
6.2.2 本条对贮煤设施和运煤系统做了规定。
2 焦化炼焦用煤一般为含水10%左右的洗精煤,输送及转运过程中有少量粉尘溢出,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地上、地下通廊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粉碎机室的粉碎机运行时,从上部溜槽入口和下部出口有大量粉尘溢出,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 本款是对运煤系统承担煤流转运功能的各种形式的煤斗设计,为使其活化率达到100%,避免煤的长期积存引起自燃而做出的规定。
5 备煤系统设置集中控制室统一指挥系统操作,配置的通讯设备具有呼叫、对讲、传呼及会议功能。当发生火灾时,利用本系统及时下达处置命令,因此不宜再单独设消防用通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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