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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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总平面布置

3.3.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宜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
3.3.2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部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3.3 交通应组织合理、流线清晰,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展品运送、装卸,并应满足消防和人员疏散要求。
3.3.4 展览建筑应按不小于0.20㎡/人配置集散用地。
3.3.5 室外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展厅占地面积的50%。
3.3.6 展览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
3.3.7 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的停放场地。
3.3.8 基地应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绿化指标的规定。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能净化空气等条件确定。
3.3.9 总平面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3.3.10 基地内应设有标识系统。

条文说明
3.3.1 按照建设步骤,多数展览建筑属于一次建成的永久性场馆,还有一些属于分步建成的场馆。例如上海某展览中心借鉴国外的规划设计理念,采取“三部曲”规划步骤,针对未来展览市场发展需要逐步实施扩建工程。以可持续发展原则来指导展览建筑的规划建设、改建、扩建及后续利用是应该普遍遵从的理念。
    一个成功的展览建筑在设计之初就应该考虑为日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余地,实行“一次规划、预留充分、逐步实施”。
3.3.2 功能分区合理,是总平面布置的一项基本原则。展览建筑不但有集中且大量的人流,还有集中且大量的货运,要求在总平面内处理好内部人流、车流的关系,功能分区明确,互不干扰。
3.3.3 本条是针对总平面布置中的交通组织而定的。安排各种出入口和场地内部的交通组织是总平面布置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重要的原则是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展品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
3.3.4、3.3.5 对于展览建筑前面集散用地的规定,目的在保证平时观众等候、集散以及在有灾情时迅速撤出的观众对城市交通不致影响,可以充分利用道路、广场等空地。条文中人数指展览建筑总人数,可以按照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计算。
    展览建筑通常有集中且大量的货运装卸要求,还有室外展出的需要,总平面应留有充足室外场地。第3.3.5条规定室外场地面积不宜低于展厅占地面积的50%,其中不包括社会停车场的用地。
3.3.6 展览建筑要求有较大的室外场地以满足卸货、堆场、展出、人员集散等要求,同时还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因此建筑密度不宜过高,最好控制建筑密度在35%以下。例如,上海某展览中心建筑密度约24%,南京某展览中心建筑密度约12%,东莞某展览中心建筑密度约20%。
3.3.7 停车场的设置需根据展览建筑的规模、使用特点、用地位置、交通状况等内容确定。因我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指标要求不尽相同,故此处不再列出。机动车停车场,如当地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可按0.6停车位/100㎡建筑面积确定停车数量,考虑到单个基地大量停车位对城市交通总量的较大影响,因此停车数量还应与周边公共交通能力相对应,提倡尽量利用公共交通,因此在选址时应充分考虑交通便利的条件。
    停车场的位置应合理布局,做到停车便利、人车分流,避免场地内行走距离过长。 
3.3.8 提高环境质量,重视绿化,已成为当前建筑设计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因实际建设用地情况各不相同,且各地对绿地率计算方法也分别有所规定,故不另列出。
3.3.9 展览建筑内观众众多,行动不便的伤残人士以及老年人和妇女儿童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本条规定体现了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对伤残人士以及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关爱。当前我国展览建筑能完全满足这方面要求的还较少,故专门列出本条加以强调。
3.3.10 展览建筑的规划设计,涵盖了各种公共服务设施、活动场地、若干展览场馆和道路,应对各个设施加以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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