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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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展览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展厅的等级和需要设置展览空间、公共服务空间、仓储空间和辅助空间。建筑布局应与规模和展厅的等级相适应。
4.1.2 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
4.1.3 展厅中单位展览面积的最大使用人数宜按表4.1.3确定。

4.1.4 展览建筑内部空间应考虑持票观展时的分区使用,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安检设施。
4.1.5 展览建筑宜在适当位置设置观众休息区。
4.1.6 当展览建筑的主要展览空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时,应设置自动扶梯或大型客梯运送人流,并应设置货梯或货运坡道。
4.1.7 展览建筑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1 近年来展览建筑在我国的建设速度很快,从国际型大都市、省会城市,到地区级城市,甚至发达地区的县级市都开始建设展览建筑。在我国的展览建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上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 规模及展览内容差异较大。大型城市的主要展览建筑规模较大,展览类型综合。中小型城市的规模较小,展览类型多依托当地的主要支柱产业,有一定的专业展览倾向。
    2 展览建筑使用频率差异较大。大型城市的展览建筑大都饱满运行,一年的展会排期在50个左右。在中小型城市中,目前往往一年中只有几次大型展会,会有长时间的不饱满运行和空置期。
    3 城市期望不同。大型城市中展览建筑更多承担展览经济本身的职能,对城市和城市外周边地区的总体经济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力。中小型城市展览建筑除展览经济本身外,往往承担提高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内周边区域的发展,提供多功能集会,商业等功能。
    4 参展商和观众的范围不同。
    5 地区发展趋势不同。
    因此,在考虑展览建筑的主要功能和设备设施的配置上,需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预期,合理配置,以保证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
    展览建筑的基本布局可以展厅与前厅、过厅的关系来划分。
    可分为集中式、串联式、并串联式、环绕式、庭院式、混合式等。可根据规模、用地、内容等选择合适的方式,其他功能空间 则在此框架上进行合理配置。展览建筑中最主要的流线是参观流线、工作人员和参展商流线以及货运流线。由于展览建筑的上述几种流线在使用中都对相应空间带来集中而且高强度的压力,但同时又存在不同流线的时间差,因此在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流线,既要保证使用,又要节约用地。
4. 1.2 由于展览建筑使用人数众多,若展厅设置在地下二层或更低的楼层,不利于安全疏散。实际设计时,地下一层周边如有大面积和本地下一层相接的室外下沉广场,并有足够宽度的疏散门可以不经楼梯直接疏散到此室外安全区,可以视作一层考虑。
4.1.3 本条中“人数”指最大同时在场人数。计算方法为:根据实际经验,在饱和使用情况时,每3m×3m标准展位,参展商可按3人计算,观众可按与参展商4:1计算,因此得出每展位人数3×(1+4)=15人。通常每展位含通道等需占面积20㎡,这样计算人均面积约为1.34㎡。例如深圳某会展中心展览面积10.5万㎡,实际使用中控制最大在场人数为70000~75000人,人均面积为1.32㎡~1.5㎡,已达到饱和状态。上海某展览中心展厅面积10.8万㎡,车展时最多每天接待10万~12万人,考虑到通常参观的滞留时间为半天或更多,实际的同时在场人数和这种计算方法也是吻合的。另外,参考美国标准建筑规范,展览区域人员荷载系数为每人1.394㎡;新加坡建筑防火规范,展览区域人员荷载系数为每人1.5㎡,取值和本规范的规定是统一的。其他楼层的展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最大使用人数按表4.1.3确定。
4.1. 4 目前大多数展览需要持票参观,专业展览在使用中也需要识别身份。因此需要考虑划分持票空间和非持票空间,并且应考虑不同展览同时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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