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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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声学环境

6.5.1 对产生较大噪声的建筑设备、展项设施及室外环境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和减噪措施。展厅空场时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不宜大于55dB。
6.5.2 展厅室内装修宜采取吸声措施。
6.5.3 对室内声音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多功能展厅,应进行相应的声学设计。

条文说明
6.5.1 室内背景噪声水平直接影响室内声学环境质量,因此对展览建筑有影响的噪声源要采取隔声、减噪的措施,以保证展览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其中展览建筑的展厅属于无标定人数建筑,观众数量因不同展览而异,观众活动产生的噪声也难做到预先确定和控制,故本规范对展厅空场时的背景噪声水平进行控制。由于展厅空间较大,且空调一般采用喷口送风的方式,本身也有一定噪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规定旅馆建筑中餐厅、宴会厅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二级标准应小于或等于55dB(A声级),因此本规范亦规定展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不宜大于55dB。
6.5.2 展厅在展览期间有许多不同的用于展览宣传和展会广播的声源,混合大量观众所产生的声源形成室内的主要噪声,使室内声学环境质量下降,因此在展厅室内装修时采取一定的吸声措施,可降低室内噪声改善展览期间展厅室内的声学环境质量,提高观众的观展舒适度。展厅也可通过设置能根据背景噪声自动调节广播音量的系统来达到较佳的声学效果。
6.5.3 展厅有时也兼作其他功能使用,如大型集会、招待酒会、运动会、甚至音乐会等。而展厅容积一般都很大,易产生较长的混响时间,如果混响时间没有控制,展厅的声学环境质量就无法保证,因此应对多功能用途的展厅进行相应的声学设计。在为较高档次或对声学环境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展厅进行设计时,设计师应根据不同展厅的空间特点和功能需要,对混响时间等声学指标进行控制,以达到高质量的声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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