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3 金融设施分级
3.0.1 金融设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中金融设施在国家金融系统运行、经济建设及公众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该金融设施运行失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0.2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特级:
1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3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一级:
1 在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3 在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4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二级:
1 在有限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金融设施;
2 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的金融设施;
3 在较小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设施。
3.0.5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应确定为三级金融设施。
3.0.2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特级:
1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3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一级:
1 在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3 在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4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二级:
1 在有限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金融设施;
2 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的金融设施;
3 在较小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设施。
3.0.5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应确定为三级金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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