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4.2 物业管理系统

14.2.1 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建筑物(群)应设置物业管理系统,设有二级金融设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宜设置物业管理系统。
14.2.2 物业管理系统应满足金融建筑及其金融设施的物业管理需求,并应保证各类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14.2.3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备实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并应具有信息采集、存储及综合处理的功能。
14.2.4 物业管理系统采用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