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6.3 系统设计

16.3.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具备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停车场(库)管理等系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16.3.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重要部位或重点目标宜连续录像。
16.3.3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管线宜暗敷,重要部位的摄像机宜具备防破坏功能。
16.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等相关系统联网的接口。
16.3.5 银行营业厅、保管库、离行式自助银行、交易厅、数据中心等重要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