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17.5 重要场所的电气防火措施
17.5.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密闭式吊顶内及高度大于300mm的架空地板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二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密闭式吊顶内及高度大于300mm的架空地板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17.5.2 特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严禁采用水介质灭火系统。
17.5.3 一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7.5.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的纸币和票据类库房内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二级金融设施中的纸币和票据类库房内宜设气体灭火系统。
17.5.5 金融设施电线电缆的选型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17.5.2 特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严禁采用水介质灭火系统。
17.5.3 一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7.5.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的纸币和票据类库房内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二级金融设施中的纸币和票据类库房内宜设气体灭火系统。
17.5.5 金融设施电线电缆的选型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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