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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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分类

3.2.1坡地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等综合确定。当分段确定时,上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段建筑高度(层数)确定,下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且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的下段建筑分类
3.2.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坡地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大于3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条文说明
3.2.1 坡地建筑在一定条件下分段进行的防火设计在实质上同非坡地建筑是一致的,可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分段确定建筑分类。上段建筑在一定条件下防火分类原则与非坡地建筑相同。当下段建筑分类等于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下段建筑按其自身分类进行防火设计,当下段建筑分类低于上段建筑分类时,则需采用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上段建筑一起综合判定,从建筑整体防火性能考虑,强化了下段建筑消防设备设施整体设计的合理性。
3.2.2 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层数是判定住宅建筑建筑类别的重要依据,层数多少决定了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难易程度。规定本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对上段建筑为商住楼的层数折算方法予以明确,二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对层数折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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