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4 建筑设计
4.1 设计原则
4.1.1 山地建筑设计应处理好建筑、山体景观、植物三者之间的关系。
4.1.2 应充分利用和保留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依山形、高程进行设计,创造高低起伏、错落有致、具有地域自然特色的建筑。保持与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有机统一。
4.1.3 建筑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处理好建筑与总图、结构、水、暖、电等专业的关系,以达到建筑的安全、经济、实用与美观。
4.2 单体设计
4.2.1 建筑设计应依山就势,化整为零,大体量建筑可分为若干单元,不同单元布置在不同标高,单元之间有高差,单元内部也可采用不同标高。
4.2.2 建筑单体在基地坡度小于15%时宜平行等高线布置;基地坡度大于15%,小于25%时可采用平行、斜交、垂直等高线布置方式;基地坡度大于25%时,宜采用垂直、斜交等高线布置方式。
4.2.3 单体建筑应尽量减小基底面积,在满足功能、经济的条件下,宜优先采用点式建筑、薄板式建筑等占地较小的建筑形式。
4.2.4 单体建筑在平行等高线布置时,应尽量减小建筑进深,避免大量填挖山体。
4.2.5 建筑可采用吊脚、错台、吊层、错层等不同接地方式,适应不同坡度、地形的要求。
4.2.6 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依地形设置建筑物出入口。可采用单侧分层、双侧分层出入口,以及利用室外楼梯、踏步、天桥等多种出入口方式。
4.2.7 山地居住建筑出入口、楼梯等辅助用房及设施,为北向坡时,宜选择布置在北向;为东、南、西南向坡时,宜选择布置在北向或靠山体一侧。
4.2.8 山地建筑应注意第五立面的设计,有太阳能板等设施时,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4.2.9 山地建筑的吊层,当其一个防火分区的周边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周长的一半时,该防火分区可视为地上建筑。
4.1.1 山地建筑设计应处理好建筑、山体景观、植物三者之间的关系。
4.1.2 应充分利用和保留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依山形、高程进行设计,创造高低起伏、错落有致、具有地域自然特色的建筑。保持与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有机统一。
4.1.3 建筑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处理好建筑与总图、结构、水、暖、电等专业的关系,以达到建筑的安全、经济、实用与美观。
4.2 单体设计
4.2.1 建筑设计应依山就势,化整为零,大体量建筑可分为若干单元,不同单元布置在不同标高,单元之间有高差,单元内部也可采用不同标高。
4.2.2 建筑单体在基地坡度小于15%时宜平行等高线布置;基地坡度大于15%,小于25%时可采用平行、斜交、垂直等高线布置方式;基地坡度大于25%时,宜采用垂直、斜交等高线布置方式。
4.2.3 单体建筑应尽量减小基底面积,在满足功能、经济的条件下,宜优先采用点式建筑、薄板式建筑等占地较小的建筑形式。
4.2.4 单体建筑在平行等高线布置时,应尽量减小建筑进深,避免大量填挖山体。
4.2.5 建筑可采用吊脚、错台、吊层、错层等不同接地方式,适应不同坡度、地形的要求。
4.2.6 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依地形设置建筑物出入口。可采用单侧分层、双侧分层出入口,以及利用室外楼梯、踏步、天桥等多种出入口方式。
4.2.7 山地居住建筑出入口、楼梯等辅助用房及设施,为北向坡时,宜选择布置在北向;为东、南、西南向坡时,宜选择布置在北向或靠山体一侧。
4.2.8 山地建筑应注意第五立面的设计,有太阳能板等设施时,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4.2.9 山地建筑的吊层,当其一个防火分区的周边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周长的一半时,该防火分区可视为地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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