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6.4.6 分层退台结构的退台处,部分构件嵌固造成结构扭转效应明显,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应严格控制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楼层平均位移的比值,不宜大于1.2,不应大于1.3。
6.4.7 分层退台的框架结构,由于其计算嵌固端不在同一平面,柱脚内力应根据实际嵌固位置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6.4.8 吊脚结构尚应采取措施保证吊脚构件的延性,对出现的短柱需要特殊处理。
6.4.9 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山地建筑,应根据其不规则程度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提高其抗震性能,必要时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6 结构设计
6.1 设计原则
6.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时,所有建筑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6.1.3 抗震设防烈度8、9度地区的山地城镇建筑工程,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5.1条和12.1.3条规定要求的,宜采用减隔震技术。其他地区的项目,鼓励研究采用减隔震技术。山地城镇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应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2012〕131)的规定应用减隔震技术。
6.2 场地
6.2.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针对山地建筑场地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场地岩、土体稳定性。应考虑在建设活动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6.2.2 因建筑群引起应力场的明显改变时,应进行场地的稳定性评价。
6.2.3 在山地建设时应对场地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治理后的场地应重新进行评价。
6.2.4 山地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局。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6.2.5 房屋建在半填半挖或不同土层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宜把挡土墙作为建筑自身结构构件的一部分。
6.2.6 山地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6.2.7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6.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时,所有建筑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6.1.3 抗震设防烈度8、9度地区的山地城镇建筑工程,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5.1条和12.1.3条规定要求的,宜采用减隔震技术。其他地区的项目,鼓励研究采用减隔震技术。山地城镇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应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2012〕131)的规定应用减隔震技术。
6.2 场地
6.2.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针对山地建筑场地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场地岩、土体稳定性。应考虑在建设活动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6.2.2 因建筑群引起应力场的明显改变时,应进行场地的稳定性评价。
6.2.3 在山地建设时应对场地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治理后的场地应重新进行评价。
6.2.4 山地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局。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6.2.5 房屋建在半填半挖或不同土层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宜把挡土墙作为建筑自身结构构件的一部分。
6.2.6 山地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6.2.7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6.3地基和基础
6.3.1山地建筑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建设场地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地基内基岩面的起伏情况、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4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5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6 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7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地的影响。
6.3.2 临近边坡、陡坎上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6.4 地震作用与结构抗震验算
6.4.1 常见的山地建筑基本接地形式有:吊层、吊脚、错台、错层等,如图所示。
6.3.1山地建筑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建设场地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地基内基岩面的起伏情况、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4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5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6 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7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地的影响。
6.3.2 临近边坡、陡坎上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6.4 地震作用与结构抗震验算
6.4.1 常见的山地建筑基本接地形式有:吊层、吊脚、错台、错层等,如图所示。
6.4.2 山地建筑应结合其使用功能要求、场地特性等,设置局部平台。有条件时采用结构单元设缝等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分层退台、吊脚等结构形式。
6.4.3 山地建筑应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形式、接地形式、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符合结构实际工作状态的力学模型,并对计算结果进行判断,确定其合理性后,方能用于工程设计。复杂结构的山地建筑如分层退台结构、吊脚结构等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采用非层模型基本假定)。
6.4.4 不利地段建造的丙类及丙类以上山地建筑,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考虑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
6.4.5 结合分层退台结构、吊脚结构等结构形式的特殊性,应对其整体抗倾覆能力进行验算,其方法应进行专门研究。6.4.3 山地建筑应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形式、接地形式、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符合结构实际工作状态的力学模型,并对计算结果进行判断,确定其合理性后,方能用于工程设计。复杂结构的山地建筑如分层退台结构、吊脚结构等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采用非层模型基本假定)。
6.4.4 不利地段建造的丙类及丙类以上山地建筑,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考虑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
6.4.6 分层退台结构的退台处,部分构件嵌固造成结构扭转效应明显,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应严格控制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楼层平均位移的比值,不宜大于1.2,不应大于1.3。
6.4.7 分层退台的框架结构,由于其计算嵌固端不在同一平面,柱脚内力应根据实际嵌固位置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6.4.8 吊脚结构尚应采取措施保证吊脚构件的延性,对出现的短柱需要特殊处理。
6.4.9 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山地建筑,应根据其不规则程度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提高其抗震性能,必要时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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