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498-2009
8.2 系统验收
8.2.1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
6 消防泵房、水源和水位指示装置;
7 电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量测及试验检查。
8.2.2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启动功能验收试验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各控制装置的操作按钮处于手动状态。逐个按下各消防泵组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按下各电控阀门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阀门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用手动按钮或手持式无线遥控发射装置逐个操控相对应的消防炮做俯仰和水平回转动作,观察各消防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观察消防炮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是否与消防炮塔干涉,消防炮塔的防腐涂层是否完好。对带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炮,还应检验其喷雾动作控制功能。
2 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系统主、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在主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3 消防泵组功能验收试验。
1) 消防泵组运行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系统设计要求,启动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h。
2) 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接通控制装置电源,并使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人工启动一台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则在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内人为为该消防泵组设定一个故障,使之停泵。此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30min。
4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 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 系统喷射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条件:
1) 水炮和水幕保护系统采用消防水进行喷射;
2) 泡沫炮系统的比例混合装置及泡沫液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泵组供水达到额定供水压力;
4) 干粉炮系统的干粉型号、规格、储量和氮气瓶组的规格、压力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5) 系统手动启动和联动控制功能正常;
6) 系统中参与控制的阀门工作正常。
试验结果:
1) 水炮、水幕、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相应的设计工作压力;
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的水平、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带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水炮的喷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护水幕喷头的喷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提供的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8.2.4 系统功能验收判定条件。系统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 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1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
6 消防泵房、水源和水位指示装置;
7 电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量测及试验检查。
8.2.2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启动功能验收试验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各控制装置的操作按钮处于手动状态。逐个按下各消防泵组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按下各电控阀门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阀门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用手动按钮或手持式无线遥控发射装置逐个操控相对应的消防炮做俯仰和水平回转动作,观察各消防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观察消防炮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是否与消防炮塔干涉,消防炮塔的防腐涂层是否完好。对带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炮,还应检验其喷雾动作控制功能。
2 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系统主、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在主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3 消防泵组功能验收试验。
1) 消防泵组运行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系统设计要求,启动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h。
2) 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接通控制装置电源,并使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人工启动一台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则在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内人为为该消防泵组设定一个故障,使之停泵。此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30min。
4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 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 系统喷射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条件:
1) 水炮和水幕保护系统采用消防水进行喷射;
2) 泡沫炮系统的比例混合装置及泡沫液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泵组供水达到额定供水压力;
4) 干粉炮系统的干粉型号、规格、储量和氮气瓶组的规格、压力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5) 系统手动启动和联动控制功能正常;
6) 系统中参与控制的阀门工作正常。
试验结果:
1) 水炮、水幕、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相应的设计工作压力;
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的水平、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带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水炮的喷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护水幕喷头的喷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提供的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8.2.4 系统功能验收判定条件。系统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 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8.2.1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条的内容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为了使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尽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已对系统的组件、材料进行了进场检验和复验,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但验收时还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验收时能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8.2.2 该系统能否在发生火灾时实现设计所要求的灭火功能,其可靠启动则是关键。本条文规定了系统手动启动功能,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消防泵组功能,联动控制功能等功能验收的内容、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
8.2.3 本条文规定了系统喷射功能验收的检查数量 验收条件以及验收试验结果的合格判定要求。
8.2.4 系统功能包括启动功能和喷射功能,是系统实现设计灭火能力的前提,本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了系统功能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
为了使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尽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已对系统的组件、材料进行了进场检验和复验,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但验收时还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验收时能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8.2.2 该系统能否在发生火灾时实现设计所要求的灭火功能,其可靠启动则是关键。本条文规定了系统手动启动功能,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消防泵组功能,联动控制功能等功能验收的内容、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
8.2.3 本条文规定了系统喷射功能验收的检查数量 验收条件以及验收试验结果的合格判定要求。
8.2.4 系统功能包括启动功能和喷射功能,是系统实现设计灭火能力的前提,本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了系统功能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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