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5135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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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气管道

6.4.1 入廊天然气管道运行压力不应大于管道设计压力。
6.4.2 管道维修或更换后,应对天然气管道系统和天然气管道舱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满足天然气系统运行要求。
6.4.3 天然气管道巡检用设备、防护装备应符合天然气舱室的防爆要求,巡检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入廊,并应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
6.4.4 天然气管道单位应制定综合管廊内中毒、泄漏、窒息、火灾等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相协同,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4.5 应根据天然气管道的压力等级及管廊内外环境制定入廊天然气管道巡检计划,巡检周期不宜大于1个月。
6.4.6 入廊人员进入天然气舱室前,应进行静电释放,并必须检测舱室内天然气、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浓度,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之前不得进入。
6.4.7 天然气管道应按巡检计划定期巡检,运行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舱内应无燃气异味,便携式甲烷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无报警;
    2 管道支架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3 管道温度补偿措施、管道穿墙保护功能应正常;
    4 管道阀门应无泄漏、无损坏;
    5 管道附件及标志应无丢失或损坏;
    6 天然气管道接地功能应正常。
6.4.8 当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道和引出支管敷设及连接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4.9 当天然气管道泄漏时,应立即控制气源,对综合管廊邻近舱室及周边建(构)筑物内部进行天然气浓度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6.4.10 天然气管道穿过舱室外壁处的封堵应严密。
6.4.11 邻近或进出综合管廊的直埋天然气管道泄漏信息应及时传送给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在收到信息后应立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
6.4.12 应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放散系统,阀门开启应正常,管道、管件应通畅且接地可靠、安装牢固。
6.4.13 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启闭操作功能应正常。阀门启闭操作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14 天然气管道及附件严禁带气动火作业。
6.4.15 当舱室内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6.4.16 天然气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和《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4.2 天然气管道维修或更换后,应全面检查管道、支架、支座、接地等内容,确保符合天然气管网运行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6.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内为地下封闭空间,天然气容易在廊内聚集,遇明火或火花,易发生爆炸,严重威胁综合管廊内部和沿线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故要求天然气管道巡检用设备、防护装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巡检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入廊,并应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以防止发生事故。
6.4.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编制适合各自特点的、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定期演练和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更新,使相关人员对预案中各自的职责、流程熟练掌握,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本条根据以上要求制定,同时由于管廊管理单位也需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因此本条也提出相互协同的要求。
6.4.5 《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2014第4.0.7条规定“厂站内工艺管道、管网工艺设备的检测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鉴于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道的敷设方式不同于直埋敷设,且天然气管线入廊后的运行维护经验尚不足,本条参考厂站内天然气管道巡检周期,规定巡检周期不宜大于1个月,天然气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压力等级及综合管廊内外环境,制定入廊天然气管道巡检周期和计划。
6.4.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天然气管道巡检是管道运行维护期间预防管道事故的重要措施,综合管廊内巡检环境不同于直埋天然气管线地面巡检环境,综合管廊天然气舱室实际运行中处于密闭状态,巡检、作业等人员进入容纳天然气管线的封闭空间,既要保征人员的安全健康,又要起到安全预防的目的,因此人员入廊前必须进行静电释放,并且必须严格检测舱室内天然气、氧气、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入。
6.4.8 天然气引出支管与外部管网连接作业时,应根据支管敷设形式和连接方式,采取防止天然气或置换用惰性气体泄漏进入 天然气舱室的安全保护措施。
6.4.9 当天然气管线发生泄漏时,天然气有可能扩散至邻近舱室及构筑物,由于邻近舱室及构筑物一般不设置永久甲烷气体检测装置,为防止天然气因扩散浓度聚集至爆炸极限,应采取临时检测措施,提前发现并采取通风措施稀释或排出甲烷气体,确保运行安全。
6.4.10 为了防止廊内天然气管道或廊外直埋支管天然气泄漏后相互影响,本条强调封堵的严密性要求。
6.4.11 邻近或进出综合管廊的直埋天然气管道泄漏时,泄漏的气体有可能通过结构缝、孔口等进入综合管廊内部,泄漏信息及时传送给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可立即采取加强监控、检测等相应防范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综合管廊运行安全。
6.4.13 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发生事故后,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阀能及时有效动作,应对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阀定期进行启闭操作,要求启闭操作功能正常。在进行阀门启闭操作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中第6.4节对动火作业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6.4.2条明确要求“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进行强制通风”,第6.4.6条规定“城镇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带气动火作业时,燃气设施内应保持正压,且压力不宜高于800Pa,并应设专人监控压力;2 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方法进行扑灭”。本标准编制过程中考虑综合管廊天然气管道舱室属于长距离受限空间或封闭空间,作业空间非常有限,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动火作业环境完全不同于直埋或架空管线的作业环境,与该规程第6.4.2条中表述的通风不良空间也不相同。如果在天然气舱室内对带气天然气管道及附件进行动火作业,受可燃气体泄漏量和舱室空间大小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通风保证舱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20%。另外,作业引起的火焰容易形成高温环境,不利于作业。综上考虑,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和综合管廊运行安全,提出本条要求,不允许在廊内对管道及管道附件进行带气动火作业。
6.4.16 入廊天然气管道是城镇天然气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燃气相关标准,如《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和《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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