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12.7 特种气体系统的检验

12.7.1 特种气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各系统进行检验。
12.7.2 特种气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设备、管道、配件及阀门的规格、型号、材质及连接形式符合设计要求。
12.7.3 管道施工完毕,应逐点检查每个系统连接的正确性,阀门应与图纸的编号相同,并设有显示开关状态的显示牌。
条文说明
12.7.1 本条规定特种气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检验,目的是为了检查安装质量,防止在运行中发生事故。
12.7.2 为防止施工人员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本条规定特种气体系统的设备、管道、配件及阀门的规格、型号、材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