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读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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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制冷学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释疑(2020年5月版)

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与各个专业相关的条文应分别体现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中。例如:建筑专业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高位可开启外窗的手动开启装置等。
    由于上述措施与暖通专业的防烟排烟系统直接相关,在暖通专业的总说明中应有体现,并写明由相关专业负责。
 
2 无论采用自然排烟还是机械排烟,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均应将各防烟分区的相关排烟要素列出。
    举例如下表:
    自然排烟系统:
 自然排烟系统
    注:净高小于 6 米的自然排烟场所,不需标注自然排烟量。
    机械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注:平面为大空间时,宜将表格直接放在平面内;平面为小分隔时,建议平面上只标防烟分区编号,各防烟分区设计要素集中列表与图纸下方说明。
 
3 第 3.1.2 条: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
    第 3.3.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第 4.4.2 条: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以上建筑高度是否均为用于建筑定性的“建筑高度”?

    答:3.1 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建规》一致。
    3.3.1和4.4.2条中的“建筑高度”指用于对防排烟系统分段设置时的系统服务高度(即该防排烟系统所服务的楼层)。
    如:(1)公建地上48m、地下4m,地上+地下大于50m,则需要分段排烟。(2)住宅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米,若地上地下的前室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3)住宅建筑高度99米,但加上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实际服务高度超100米(不包含地下室楼梯),这种情况不需分段加压,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不计入服务高度。
 
4 一层扩大前室,直接对外开门,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若需要,送风量如何计算?
    答:一层直接对室外开门的扩大前室,如无通向走廊或房间的门,则可不设防烟措施。
    若有通向走廊或房间的门,则需设防烟措施,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加压送风。若该建筑为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则此防烟措施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高度小于 24m 的裙楼或高度小于 50m 的附楼,其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是否可以自然通风?
    答:当裙楼、附楼(建筑高度≤50m)与主楼部分交界处(主楼投影线及以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且裙楼、附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如附图5所示:
图6
图 5
 
6 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除“三合一”前室必须机械加压送风以外,剪刀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答:第 3.1.3 条已明确规定仅“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即三合一前室)外”,故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除,其剪刀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满足第3.1.3、3.2等条款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7 第 3.1.3.2 条,本条中设置在前室的顶部的风口如何设置?
    答:顶送即可。
 
8 第 3.1.4 条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问: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是否可按3.1.5.1 条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第 3.1.5.1 条所说的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的情形,按第 3.4.6条及条文说明的意思,此前室压力实际上是靠加强了的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间接保证。间接加压也是加压。故 3.1.5.1 条对地下防烟楼梯间前室适用。
 
9 第 3.1.5.2 条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第 3.1.5.3 条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是否任何情况下,剪刀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上述两条中的“分别独立设置”,均指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均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前提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允许有一个自然通风,一个加压送风的情况。
 
10 第 3.1.6 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中说的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如何理解?
    答:地下与地上楼梯间之间的隔墙、 楼板的耐火极限等参数应满足楼梯间的要求, 地下梯段不借道地上梯段即可通向前室或直接出室外, 即可认为不共用。
 
11 第 3.1.6 条,地下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能采用自然通风?地下的防烟楼梯间呢?
    答:层数不超过 3层的地下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 1.0m²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总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不小于2.0m²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12 第 3.3.3 条,直灌式送风的风机风量取值
    答:风机风量=计算风量 x1.2x1.2
 
13 对于地下段防烟(封闭)楼梯间经常采用的将加压送风管接入楼梯间直接送风的方式, 是否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答:上述加压送风方式, 虽然未经竖井直接送入楼梯间, 但并未突破《标准》第 3.3.6条的 “ 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敞开式百叶送风口 ” ,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14 第 3.3.4 条,“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本条是否适用于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室、工具间等的情况?
    答:不适用,根据规范,只适用于地下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15 第 3.3.5.3 条,“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若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分别在相邻两面(如南面与东面),其间距如何要求?
    答: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且≥180°,则要求沿 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2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180°,则要求直线距离不小于20米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如附图15所示。
 图 15
图 15
 
16. 不同防火分区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是否需按照《标准》第3.3.5.3条的间距及高度的要求?
    答:规范要求的风口距离,应为针对同 个防火分区的。火灾时,也只要求1个防 火分区的防排烟系统启动。
    但是对于平时与火灾时共用的, 不同防火分区的室外进风口与出风口仍需保持注10m;或垂直高差≥3m的距离, 以免出现平时通风进、排风短路。

17 第3.3.5.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第4.5.3条,补风系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设在屋面的消防风机,是否可室外直接安装?
    答:正常情况下应设置机房,不应采用屋顶风机;当确有困难时(指改造建筑、工业厂房或仓库等),可采用防雨、防腐功能完善的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不设机房。
图 16-1 中轻国际发给川消所的函件(2019.3.12)内容
图 17-1 中轻国际发给川消所的函件(2019.3.12)内容

 图 16-2 川消所的复函(2019.4.17)内容
图 17-2 川消所的复函(2019.4.17)内容
 图 16-3 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
图17-3 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
 
18 第3.3.6.2条,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若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个或以下楼层数量的前室(合用前室),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答:此情况可采用常开风口,但是需在每层加压送风口设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19 第 3.3.7、4.4.7 条,地下室加压风机吸入段或排烟风机压出段能否采用土建风道、风井?
    答: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可以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注明要求管井内表面抹灰平整, 气密性较好。
    防排烟系统风管接入人防口部集气室后, 集气室内部不需设置金属风道, 但同样应注明集气室内表面抹灰平整, 气密性较好。
 
20 第 3.4.1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第4.6.1条: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问:风管及风口风速是根据计算风量还是设计风量?
    答:根据第3.4.1、4.6.1条条文说明,考虑风管(道)的漏风与风机制造标准中允许风量的偏差等各种风量损耗的影响,设计风量应至少为计算风量的1.2倍。按此,风管风速根据计算风量设计。
 
21 第 3.4.6 条,加压送风系统计算时各参数的取值。
    答:Ak:住宅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仅服务于住宅的地下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 室也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对于住宅建筑的 “ 三合一前室”,Ak=2。
    N1:前室,小于3层时,N1按照实际层数计算;大于等于3层时,N1=3。
 
22 第 3.4.6 条,各层楼梯间或前室开门数量不同或各层门洞面积不同的情况下加压送风量的如何计算?
    答:按最不利的相邻三个楼层开门风速计算,即分别计算各层送风量,取连续三层的最大送风量。
    对于地下、 地上前室设在同一个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内的情形,同样按上述规则处理。
 
23 自动扶梯区域顶部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建规》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由此可知,自动扶梯不承担疏散功能,在自动扶梯区域,若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防烟分隔,底层自动扶梯区域无其他使用功能的,则无需设置排烟设施。
 
24 第 4.6.5 条,“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可不认定为中庭?
    答:(1)中庭的定义:
    (a)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b)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且连通空间的最 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的大容积空间。(《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2)是否是中庭应由建筑专业确定。但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25 住宅底商属于商业服务网点,若分隔单元上下两层总面积大于 100㎡,其排烟措施如何考虑?
    答:商业网点的敞开楼梯间应按《烟标》4.2.3条设置 挡烟垂壁,一层、 二层可分别考 虑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排烟设施。 小于50m²的楼层,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若一、二层合起来考虑 ,则按同一空间处理,房间面积按两层面积之和,敞开连通部位有条件不设挡烟垂壁(排烟窗在上层负担排烟时)。
 
26 第 4.2.1 条,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教学楼等建筑的全敞开外廊,是否还需设置防烟分区及挡烟垂壁?

    答:(1)教学楼等建筑的外廊, 也需设置防烟分区。 但若外廊未设外窗等与室外的隔断措施, 即标题所说敞开式外廊, 可认为其无需设置防烟分区也能可靠的自然排烟, 故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但根据《烟标》4.2.3条, 联通不同楼层的外廊的敞开楼梯, 需设置挡烟垂壁, 其高度需满足不小于空间净高的 20%且不小于 500mm,且按此高度外廊储烟仓内自然排烟口面积满足相关条款要求。 如下图:
 图 25
图26-1敞开式外廊
    (2)走道不完全为敞开式外廊的情形,需将非敞开部分采用挡烟垂壁等措施隔开,敞开式外廊部分可按(1)的理解不划分防烟分区。 如下图:
图 26-2 走道不完全为敞开式外廊的情形
图 26-2 走道不完全为敞开式外廊的情形
 
27.对于有建筑外廊区域的房间,房间靠近外廊侧的窗可否算外窗?
    答:若外廊未设外窗等与室外的隔断措施,即第27条所述的“敞开式外廊”,靠外廊侧的窗可算做外窗。

28 第 4.2.4 条,对于“口”“日”型走道的防烟分区长度如何计算?
    答:按防烟分区中任意两点的沿程中线最大值计算。
   
29 第 4.2.4 条,对于矩形、L 型、多边形、圆形等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如何确定?
    答:房间中任意一点距最远墙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表4.2.4中规定的防烟分区 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30 第 4.2.4 条,对于总体宽度不大于 2.5m 但局部超过 2.5m 的走道,如何处理?
    答:(1)对于总体宽度不大于2.5m、局部宽度超过2.5m的走道,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3,且单一局部变宽区域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6,变宽区域的宽度不超过5米,变宽区域无除疏散、候梯之外的其他功能的,可按走道宽度不大于2.5米情况划分防烟分区。(详下述示例)
    (2)对于酒店建筑客房层等,若走道总体宽度不大于2.5m,每间客房门处局部变宽,宽度超过2.5m,考虑到该走道疏散宽度为不超过2.5m,本走道按宽度不大于2.5米情况划分防烟分区。且每间客房门处局部变宽为均布性的,不计入(1)所述各项指标。
    示例:
 图 28
图 30
    以图30为例,上图走道总长度为54.8m,走道总体宽度 2m。走道左上角局部宽度为2.8m,长度为9m,约占总长度的16.4%<1/6。走道右端局部宽度为3.7m,长度为5.6m,约占总长度的 10.2%<1/6。两部分变宽区域累计长度为 14.6m,约占总长度的 26.6%<1/3。此时该走道最大允许长度可按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选用,即不大于60m可仅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31 第  4.3.3.1、4.4.12.2  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这两条中的“走道”是否受“空间净高不大于3m”约束?
    答:答:这两条中,走道”与“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是并列关系,即对走道而言,不论高度,其自然排烟口或机械排烟口均可设在其净空高度1/2以上。
 
32 第 4.6.3 条,采用自动消防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按无喷淋还是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答:采用自动消防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可以按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33 第 4.6.4 条,相同净高与不同净高如何理解?
    答: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34 第 4.6.5.1条,中庭排烟量不小于107000m³/h,自然排烟口风速不大于0.5m/s。则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需59.4㎡,但其条文解释只需25㎡,不一致,如何取值?
    答:应按 0.5m/s 风速计算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
 
35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第 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它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其建筑空间净高按以下确定:
    (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是,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35-1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35-2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4.6.3条)的建筑空间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内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35-3、35-4所示)。
 图 33.1
图 35-1
 图 33.2
图 35-2
 图 33.3
图 35-3
 图 33.4
图 35-4
 
36《标准》附录B,排烟口最大排烟量,表中的“烟层厚度”是按术语中的理解(2.1.11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还是按第 4.6.14条计算公式中db——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答:按第4.6.14条计算公式中db一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对于侧排烟口,db为排烟口中心线之下烟气层厚度。

37 《标准》规定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的2%:但地标《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DB/45T 973-2014)相应的要求为5%。设计中按2%还是5%执行?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执行。

38 《标准》第4.6.14条及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中的注释1、本表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倍排烟 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2倍或排烟口设置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
问:空间顶部设置的排烟口是否考虑距离顶板需要2倍当量直径(不设置吊顶情况〉?
    答:仅考虑距离垂直的墙面的距离,距离顶板的距离不考虑。

39 《标准》对应的图集团K606中第18页的3.1.3图示2c中,三合一前室两面设置有效可开启面积大于3平米的外窗,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此时三合一前室是否需要设置机械加压系统?若三合一前室需设置机械加压,这前室设置的开启外窗矛盾,如何处理?
3.1.3图示2c
    答: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共用前室可适用上图所示方式,但三合一前室不适用。

40 防排烟系统中,常闭的多叶送风口、多叶排烟口、排烟阀等,是否需要与相应的风机采用直接控制线路(硬线〉连锁启动?
    答:(1)根据《标准》第5.1.1、5.2.1条, 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故暖通专业仅对防排烟系 统要实现的联动功能提出要求, 具体如何实现, 由电气专业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2)国标图集《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20K607)第29、65页的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联动控制示意图、机械排烟系统联动控制示意图中, 仅在消防控制室 的手动控制盘至加压、排烟、补风机之间以及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至排烟风 机之间设直接控制线路(硬线), 其他阀门、风口均由消防模块实现控制与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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