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2018
5.1 水源选择
5.1.1 水源选择前的水资源勘察和论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有关规定。
5.1.2 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位于水体功能区划所规定的取水地段;
2 不易受污染,便于建立水源保护区;
3 选择次序宜先当地水、后过境水,先自然河道、后需调节径流的河道;
4 可取水量充沛可靠;
5 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6 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
7 取水、输水、净水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
8 具有交通、运输和施工条件。
5.1.3 供水水源采用地下水时,应有与设计阶段相对应的水文地质勘测报告,取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的有关规定。
5.1.4 供水水源采用地表水时的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的有关规定。
5.1.5 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的选择与构建应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常用水源特点以及备用或应急水源的用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5.1.1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规定:
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据调查,一些项目由于在确定水源前,对选择的水源没有进行详细的调研、勘察和论证,以致造成工程失误,有些工程在建成后发现水源水量不足或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不得不另选水源。有的工程采用兴建水库作为水源,而在设计前没有对水库汇水情况进行详细勘察,造成水库蓄水量不足。一些拟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程,由于没有进行详细的地下水资源勘察,取得必要水文资料,而盲目兴建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以致取水量不足,甚至完全失败。
因此在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论证。
5.1.2 全国大部分地表水及地下水都已划定功能区划及水质目标,因而是水源选择的主要依据。具体水源点选择时不仅要符合功能区划要求,而且要考虑到水源保护区的易于建立。
水源水量可靠和水质符合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重要条件。考虑到水资源的不可替代和充分利用,饮用水、环境用水、中水回用以及各工业企业对用水水质的要求都不相同,近年来有关国家部门对水源水质的要求颁布了相应标准,因此将水源水质的要求明确为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规定;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选用水源除考虑基建投资外,还应注意经常运行费用的经济。当有几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用水量上升很快,不少地区和城市,特别是水资源缺乏的北方干旱地区,生活用水与工业用水、工业与农业用水的矛盾日趋突出,不少城市的地下水已过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也有一些地区由于水源的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由于水资源的缺乏或污染,出现了不少跨区域跨流域的引水、供水工程。因此对水资源的选用要统一规划、合理分配、优水优用、综合利用,科学确定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次序,宜先当地水、后过境水或调水,先自然河道、后需调节径流的河道。此外,选择水源时还需考虑施工和运输交通等条件。
5.1.3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规定: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
鉴于国内部分城市和地区盲目建井,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或管井阻塞事故,甚至引起地面下沉、井群附近建筑物的开裂,因此地下水取水量必须限制在允许的开采量以内。对地下水已经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取用地下水的设施。在确定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对各种用途的水量进行合理分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同意。在设计井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观察孔,以便积累资料,长期观察地下水的动态。
5.1.4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规定:
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
大中城市的公共供水极为重要,供水一旦不足将成为严重的公共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故大中城市的地表水水源设计枯水量保证率不宜低于95%。设计枯水位是固定式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头部及泵组安装标高的决定因素,设计枯水位保证率宜取不低于90%的较大值。据调查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见表8),除个别城市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为100%外,其余均在90%~99%范围内。
5.1.5 考虑到备用水源主要是应对极端气候条件或因常用水源相对单一、安全性偏低所引起的取水不足问题,具有影响时间较长的特点,因此备用水源水质标准不应低于常用水源,可取水量应满足备用供水期间的水量需求,并可结合当地地下、地表水源或行政区划外的邻近区域水源条件以及与城市给水系统的联通条件等做综合比较后确定。
应急水源主要是应对水源突发污染或水源设施事故的状况,具有影响时间短的特点。因此在采取应急处理后可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应急水源水质标准可适度低于常用水源,可取水量应满足供水期间的水量需求,并可结合当地非常用水源或行政区划外的邻近区域水源条件以及与城市给水系统的联通条件做综合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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