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2018
6.1 一般规定
6.1.1 泵房应根据规模、功能、位置、机组数量和选型、水力条件、工程场地状况、结构布置、施工技术以及安装与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进行整体考虑布置。平面布置上应采用矩形或圆形,高程布置上可采用地面式、半地下式和全地下式。
6.1.2 水泵的选型及台数应满足泵房设计流量、设计扬程的要求,并应根据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运行水位、水质情况、泵型及水泵特性、场地条件、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等,综合考虑确定。同一泵房内的泵型宜一致,规格不宜过多,机组供电电压宜一致。
6.1.3 水泵泵型的选择应根据水泵性能、布置条件、安装、维护和工程投资等因素择优确定。
6.1.4 水泵性能的选择应遵循高效、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原则。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大小规格搭配、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
6.1.5 并联运行水泵的设计扬程宜相近,并联台数应通过各种运行工况下水泵特性的适应性分析确定。
6.1.6 泵房应设置备用水泵1台~2台,且应与所备用的所有工作泵能互为备用。当泵房设有不同规格水泵且规格差异不大时,备用水泵的规格宜与大泵一致;当水泵规格差异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备用水泵。
6.1.7 泵房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城市的主要泵房应采用一级负荷;
2 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泵房及三类城市的配水泵房可采用二级负荷;
3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8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5.3.7条的规定;
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
6.1.9 泵房应根据气候和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供暖、通风和降噪措施。泵房的供暖和通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有关规定执行。泵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设计。
6.1.10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房,设计中应进行事故停泵水锤计算。当事故停泵瞬态特性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1.11 泵房前池和吸水池(井)周围应控制和防范可能污染水质的污染源,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11条的规定。
6.1.12 泵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1 泵房设计在满足泵房规模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泵房整体布置设计应考虑的因素很多,要站在多个角度来综合考虑,以取得各方面均相对合理的整体布置设计。
6.1.2 选用的水泵机组及配置的数量首先应能适应泵房在常年运行中供水水量和水压的变化,其次应综合考虑水质、泵型及水泵特性、场地条件、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等条件。如提升含沙量较高的水时,宜选用耐磨水泵或低转速水泵;泵房用地受到限制或较深时宜选用立式泵;方便安装和维护的宜选用卧式泵等。
从方便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角度考虑,选用水泵的规格不宜过多,电动机的电压也宜一致。
6.1.3 按水泵相似理论,叶片式水泵可根据其比转数大小分为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三种泵型,其能量性能、结构形式、布置方式、价格和安装维护要求各有不同。因此水泵泵型选择时,宜先按其需求的流量和扬程计算水泵比转数,再结合泵房布置条件、工程投资和安装维护的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6.1.4 水泵将按其固定不变特性曲线运行,但在水泵特性曲线范围内能确保其高效、安全和稳定运行的范围有限。当外部水量水压需求发生变化时,在无任何干预的情况下,其能量性能将偏离特性曲线的允许运行范围,出现低效、气蚀,甚至机组震动现象。气蚀不仅使水泵效率严重下降,且会对水泵叶轮结构造成损伤,甚至破坏。因此在相同条件下,首先,应考虑选择高效区宽、气蚀余量变化缓的水泵;其次,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大小规格搭配、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干预措施,保障水泵的高效、安全和稳定运行。
6.1.5 选择设计扬程相近的水泵进行并联运行是保障水泵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而并联水泵的台数的确定,应在泵房各种设计工况条件下,通过水泵并联运行特性曲线(包括已采取了改变水泵特性措施后的特性,如调速等)与输水管道系统水力特性曲线的啮合分析,以及每个水泵特性在并联条件下的适应性分析,综合分析后确定。
6.1.6 备用水泵设置的数量应考虑供水的安全要求、工作水泵的台数以及水泵检修的频率和难易等因素,在提升含沙量较高的水时,应适当增加备用能力。
备用水泵的规格应根据泵房内水泵规格配置的情况确定。由于备用水泵不是固定备用,应与所备用水泵互为备用、交替运行,其既是备用泵又是工作泵。因此为保障所有水泵能高效、安全和稳定运行,提出了本条规定。
6.1.7 本条规定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一2009)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条文说明所提出。本条的水厂建设规模类型,参照建设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
6.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泵房是输配水系统中重要设施,一旦瘫痪,将造成断水。不同用途的泵房防洪设计标准应按其所处位置的防洪要求分别进行设计。
6.1.10 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对泵房采取防护措施的条件做了规定,即事故停泵瞬态特性不满足该规范规定的特性时,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6.1.11 从保障自源头到龙头的水质安全角度考虑,不管是原水泵房还是清水泵房,都应严格控制和防范泵房前池和吸水池(井)周围污染源污染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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