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2018
8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合理布局给水系统;
2 不受洪涝灾害威胁;
2 不受洪涝灾害威胁;
3 有较好的排水和污泥处置条件;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8 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供电条件;
9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区域;
10 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有条件时设在水源附近。
8.0.2 水厂应按实现终期规划目标的用地需求进行用地规划控制,并应在总体规划布局和分期建设安排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近期用地面积。
8.0.3 水厂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兼顾水厂附属建筑和设施的实际设置需求;
2 在满足水厂工艺流程顺畅的前提下,平面布置应力求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络便捷和建筑朝向合理;
3 在满足水厂生产构筑物水力高程布置要求的前提下,竖向布置应综合生产排水、土方平衡和建筑景观等因素统筹确定;
4 对已有水厂总体规划的扩建水厂,应在维持总体规划布局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现实需求进行布置;对没有水厂总体规划的改建、扩建水厂,应在满足现实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原有设施的合理利用、水厂生产维持和安全运行、水平衡等因素,统筹考虑布置。
8.0.4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布置应满足水力流程通畅的要求并留有合理的余量,减少无谓的水头和能耗;应结合地质条件并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力求土方平衡;
2 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以及方便生产管理的前提下,生产构筑物平面上应紧凑布置,且相互之间通行方便,有条件时宜合建;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流向顺直、避免迁回。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连通管、超越管;
4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和集水均匀;
5 排泥水处理系统中的水收集构筑物宜设置在排泥水生产构筑物附近,处理构筑物宜集中布置。
8.0.5 水厂附属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根据水厂规模、工艺、监控水平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6 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附属生产建筑物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并宜集中布置和适当合建。
8.0.7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采暖地区锅炉房宜布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8.0.8 水厂内各种管线应综合安排,避免互相干扰,满足施工要求,有适当的维护条件;管线密集区或有分期建设要求可采用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规定执行。
8.0.9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8.0.10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11 生产构筑物必须设置栏杆、防滑梯、检修爬梯、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
8.0.12 水厂内可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3 水厂建筑物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应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0.14 严寒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应建在室内;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是否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气候条件确定。
8.0.15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0.16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建筑物的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厂的主要交通车辆道路应环行设置;
2 建设规模I类水厂可设双车道,建设规模Ⅱ类和Ⅲ类水厂可设单车道;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应为3.5m~4.0m,双车道应为6m~7m,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应小于3m;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应为6m~10m,其中主要物料运输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6 人行道路的宽度应为1.5m~2.0m;
7 通向构筑物的室外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
8 人行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2m。
8.0.17 水厂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厂雨水管道设计降雨重现期宜选用2年~5年,雨水排除应根据周边城市雨水管道的排水标准确定采用自排或强排水方式。有条件时,雨水宜收集利用。
8.0.18 水厂生产废水与排泥水、脱水污泥、生产与生活污水的处置与排放应符合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
8.0.19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2.5m。有排泥水处理的水厂,宜设置脱水泥渣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20 水厂宜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和水厂管理的要求。
8.0.21 水厂应进行绿化。
条文说明
8.0.1 水厂厂址选择正确与否涉及整个供水工程系统的合理性,并对工程投资、建设周期和运行维护等方面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影响水厂厂址选择的技术要求很多,设计中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厂厂址。
当原水浑浊度高、泥沙量大需要设置预沉设施时,预沉设施一般宜设在水源附近。
8.0.2 考虑到我国城镇建设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现实,为保障水厂未来的发展建设用地,对水厂远期用地控制和用地面控制应执行的标准做出了规定。
8.0.4 当水厂位于丘陵地区或山坡时,厂址的土方平整量往往很大,如生产构筑物能根据流程和埋深进行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形,则可使挖方量与填方量基本达到平衡,并可节约能耗、排水顺畅。
为使操作管理方便,水厂生产构筑物应布置紧凑,但构筑物间的间距必须满足各构筑物施工及埋设管道的需要。寒冷地区因采暖需要,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以减少建筑面积和能耗。
构筑物间的联络管道应尽量顺直,避免迂回,以减少流程损失。但应适当考虑构筑物间不均匀沉降所需要的富余量。
水厂工艺流程中,部分构筑物存在停产的可能,设置连通管、超越管可实现该构筑物停产。
水厂若有两组以上相同流程的净水构筑物时,构筑物的进水管道布置应考虑配水的均匀性,使每组净水构筑物的负荷达到均匀。
水厂排泥水处理设施尽量集中布置有利于管理和保持水厂整体卫生环境。
8.0.5 考虑到供水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生产管理模式多样化以及社会服务日益便捷化的现实,对水厂附属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包括生产管理和生活等)不再做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8.0.6 为使水厂布置合理和整洁,并使运行维护方便,提出机电修理车间及仓库等附属生产建筑物与生产构筑物协调布置的原则规定。
8.0.7 水厂是安全和卫生防护要求很高的部门,为避免生活福利设施中人员流动和污水、污物排放的影响,本条规定水厂生产构筑物与水厂生活设施宜分开布置。
8.0.8 本条对水厂各种管线全面布置的合理性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做出了规定。在管线密集地段采用综合管廊的敷设方式将方便管线的维护和保养。
8.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当水厂可能遭受洪水威胁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设施,且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以确保发生设计洪水时水厂能够正常运行。
8.0.10 本条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一2009)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及条文说明,规定了水厂对供电电源等级的要求。本条的水厂建设规模类型,参照建设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
8.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生产人员安全,构筑物及其通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保护设施。
8.0.12 在布置水厂平面时,需考虑设置堆放管配件的场地。堆放场地宜设置在水厂边缘地区,不宜设置在主干道两侧。滤池翻砂需专设场地,场地大小不应小于堆放一只滤池的滤料和支承料所需面积。滤池翻砂场地尽可能设在滤池附近。
8.0.13 城镇水厂在满足实用和经济的条件下,还应考虑美观,但应符合水厂的特点,强调简洁、质朴,不宜过于豪华,避免色彩多样或过多的装饰。
8.0.14 规定了严寒地区净水构筑物应设在室内,以保证构筑物正常运行。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应根据水面结冰情况及当地运行经验确定是否设盖或建在室内。
8.0.16 车行道宽度和转弯半径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规定,适当放宽了车行道宽度的上限,并增加了人行天桥宽度和室外上构筑物扶梯角度的规定。本标准车道设置时的水厂建设规模类型,参照建设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
8.0.17 为及时将厂区雨水排出,水厂应设有排水系统。当条件允许时,水厂排水首先应考虑重力流排放。若采用重力流排放有困难时,可在厂区内设置排水调节池和排水泵,通过提升后排放。
设计降雨重现期取值将上限提高到5年,并规定了水厂排水方式的确定应结合厂区周边城镇排水体系的实际条件统筹考虑。
8.0.18 按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了水厂生产废水与排泥水、脱水污泥、生产与生活污水的处置应满足工程环评报告的要求,将保障工程竣工后环境验收顺利通过。
8.0.19 水厂围墙主要为安全而设置,故围墙高度不宜太低,一般采用2.5m以上为宜。
为避免脱水泥渣运输影响厂区环境,宜在排泥水处理构筑物附近设置脱水泥渣运输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20 从反恐怖和防恐怖角度考虑,规定了水厂应建立防外来破坏性入侵的电视监控技防设施。
8.0.21 水厂绿化要求较高,应在节约用地原则下,通过合理布局增加绿化面积。为避免清水池池顶因绿化施肥而影响清水水质,应限制施用对水质有害的肥料和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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