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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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抽查复验。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5.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必须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严格把关,其中,施工过程中把好材料关十分关键。因此,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抽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为避免由于设计不适当造成大批量装修工程超标,因此,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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