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和批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 统筹安排本单位经营、维修、改建、扩建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和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7.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5. 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7. 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和初起火灾扑救;
9.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0.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 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 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和批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 统筹安排本单位经营、维修、改建、扩建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和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7.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5. 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7. 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和初起火灾扑救;
9.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0.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 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 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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