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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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装修施工管理

第五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内部装修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不得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 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 施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
    4.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内应当能够显示视频监控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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