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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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可燃气体 flammable gas
    又称易燃气体,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
2.0.2 有毒气体 toxic ga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有毒气体环境的位置或地点。
2.0.4 探测器 detector
    又称检测器,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氧气的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设备。
2.0.5 线型气体探测器 open-path gas detector
    一种开放式、用于检测直线路径中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云团的气体探测器。常用的线性气体探测器有:红外气体探测器、激光气体探测器等。
2.0.6 现场警报器 field alarming unit/audible and visual alarm unit
    安装在现场,通过声、光或旋光向现场或接近现场人员发出警示的电子设备。常见的有: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按区域设置的现场区域警报器。
2.0.7 报警控制单元 alarm control unit
    接收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和记录被检测气体的浓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能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发送气体浓度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故障信息的电子设备。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参与消防联动时,报警控制单元通常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2.0.8 检测范围 sensible range
    又称测量范围.探测器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2.0.9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point
    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报警设定值分为一级报警设定值和二级报警设定值。
2.0.10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在试验条件下,从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为恢复时间。
2.0.11 安装高度 vertical height
    探测器传感器吸入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2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可燃气体发生爆炸时的下限浓度(V%)值。
2.0.13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on limit(UEL)
    可燃气体发生爆炸时的上限浓度(V%)值。
2.0.14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cxposure limit(OEL)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不会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三种。
2.0.15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2.0.16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0.17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2.0.18 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在工作地点,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条文说明
2.0.1 本标准中可燃气体(蒸气)是习惯说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GB 30000.3-2013标准的规定,属于易燃气体(flammable gas),即20℃和101.3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也就是说,可燃气体(蒸气)就是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
    在石油化工行业,易燃气体常指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B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B液体是指除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A类液体是指闪点大于或等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B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由于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AB类。
    空气中,含有氧气等氧化性气体。部分工艺介质本身也是氧化性介质,如氯气,在工艺设备中,含有这些具有氧化性的介质的气体混合物是安全的,设计过程中,这类介质泄漏后的爆炸性能应以该介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的特性为依据。
2.0.2 本标准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   
    (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气体或蒸气;
    (2)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标准中,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
    (3)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列出的有毒气体;
    (4)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列出的化学有害气体。
    本标准中,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标准的要求,有毒气体指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有毒气体,属于危害严重的有毒气体。包括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常见有毒气体还可以参见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列出了 56种有毒气体;在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列出了常见的339种化学有害气体和47种化学有害粉尘。
    本标准中,暂不将有害粉尘列于在线的毒性气体检测范围。
    根据对人的可能致死剂量,中国一般将化学物质的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个等级。为消除分级标准之间的差别,建立协调、统一的化学品分级标准,由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TDG)三个国际组织共同提出框架草案,建立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GHS)。2002年9月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提出:各国应在2008年全面实施GHS。为适应国际化学品分类统一的这种必然趋势,结合国内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剧毒目录》在剧毒化学品判定标准上参照了GHS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就是国内的急性毒性分类要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三条规定:“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订、调整并公布”。2003年卫生部发布了《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高毒物品目录》的编制原则是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高毒物品目录:
    (1)在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MAC<1或者PC-TWA<1,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
    (2)被IRCA认定的人类致癌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
    (3)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各前10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实际生产工作中,可能对生产人员造成伤害的有毒气体的种类远远多于《高毒物品目录》所列的数量,对有毒气体的划分仅局限于《高毒物品目录》已不满足当今社会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要求。长期接触可以导致慢性中毒的气体介质不在本标准的有毒气体范围内。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中第3.7条有毒气体规定:有毒气体包括:
    a)已知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
    b)半数致死浓度LC50值不大于5000mL/m³,因而判定对人类具有危害的气体。
    这个规定中,有毒气体的范围较宽,本标准关注的是剧毒、高毒类介质。
2.0.3 本标准中有毒或爆炸性气体释放源是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很少(少于10h/a)向周边环境释放有毒或爆炸性气体。
    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要求,本标准中爆炸性气体释放源为二级释放源。
    本标准中爆炸性环境是指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4 探测器又称检测器,由于安全消防部门检查时,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器的称呼是探测器,为了便于生产管理,故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器统称为探测器。
2.0.5 线型气体探测器也称开路式气体探测器,是一种用于直线路径中可燃及有毒气云团检测的气体探测器,发射端到接收端距离可从4m~200m。常用的线型气体探测器有激光型和红外线型。线型气体探测器的技术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2003。
2.0.6 现场警报器是一种用在危险场所,通过声音和各种光来向人们发出示警信号的一种报警信号装置,能同时发出声、光两种警报信号。现场警报器包括:一体式声、光警报器和现场区域警报器。
2.0.7 报警控制单元可以采用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也可以采用专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专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2008质量要求且具有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产品。
2.0.9 报警设定值分为一级报警值和二级报警值。一级报警值为高限报警,为警示性报警;二级报警值为高高限报警,一旦发生需立即处理,报警控制单元的联锁控制需从该信号引出。
2.0.11 对于不带附加采样管的点式探测器,安装高度指探测器检测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对于带附加采样管的点式探测器,安装高度指探测器采样管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对于线型探测器,安装高度指探测器传感器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2、2.0.13 在确定介质的爆炸下限和上限值时,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大气环境中正常的氧气含量与标准大气环境中的氧气浓度的不同,确定爆炸上下限值的变化。
2.0.14 职业接触限值引自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以分为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2.0.15 最高容许浓度的定义引自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2.0.16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定义引自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2.0.17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定义引自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
2.0.18 直接致害浓度的定义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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