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6.1 探测器安装
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
条文说明
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m~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比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中第7.3.2条规定:“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比重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当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小于空气的比重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0.5m以上;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大于空气的比重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3m”。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如甲烷和煤气时),探测器高出释放源所在高度1m~2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适当减小至5m以内,可以尽快地检测到可燃气体。当检测指定部位的氢气泄漏时,探测器宜安装于释放源周围及上方1m的范围内,太远则由于氢气的迅速扩散上升,起不到检测效果。
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氢)时,探测器应安装于距释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围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轻时,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下方;探测器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m为宜。
为了监测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对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对沿生产区周边布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实际安装高度,需满足对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云的监控要求。
为及时监测生产区泄漏的爆炸性可燃气体云,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距地坪一般为1.5m~2.5m。
6.1.3 氧气探测器的吸入口安装高度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主要是根据操作与维护人员的身高范围而定的。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主要是考虑工厂生产环境条件,为确保探测器在检测区域内的对准性要求而定的。
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中第7.3.2条规定:“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比重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当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小于空气的比重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0.5m以上;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大于空气的比重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3m”。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如甲烷和煤气时),探测器高出释放源所在高度1m~2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适当减小至5m以内,可以尽快地检测到可燃气体。当检测指定部位的氢气泄漏时,探测器宜安装于释放源周围及上方1m的范围内,太远则由于氢气的迅速扩散上升,起不到检测效果。
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氢)时,探测器应安装于距释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围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轻时,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下方;探测器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m为宜。
为了监测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对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对沿生产区周边布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实际安装高度,需满足对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云的监控要求。
为及时监测生产区泄漏的爆炸性可燃气体云,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距地坪一般为1.5m~2.5m。
6.1.3 氧气探测器的吸入口安装高度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主要是根据操作与维护人员的身高范围而定的。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主要是考虑工厂生产环境条件,为确保探测器在检测区域内的对准性要求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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