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1 宜与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或草地下;
2 管道中心线据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管道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
3 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4.10.2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生活排水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生活排水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当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时,排出管埋设深度可不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50m。
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查井:
1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跌水处;
3 当检查井井间距超过表4.10.3时,在井距中间处。
注:表中括号内的数值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
4.10.4 检查井生活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2 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管顶宜平接;
3 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渠衔接处,排出管的设计水位不应低于市政管渠的设计水位。
4.10.5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排水流量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排水流量应按住宅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的85%~95%确定;
2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其相应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2条确定。
4.10.6 小区埋地排水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标准式(4.5.4-1)和式(4.5.4-2)计算。
4.10.7 小区室外埋地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10.7确定。生活污水单独排至化粪池的室外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当管径为16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0.012;当管径为20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
注:接户管管径不得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径。
4.10.8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污水排水检查井。
4.10.9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当井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应采取防堕落措施。
4.10.10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
4.10.11 小于或等于150mm的排水管道,当敷设于室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层时,可用清扫口替代检查井,清扫口宜设在井室内。
1 排水温度高于40℃时,应优先考虑热量回收利用,当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排入口检测井处水温度高于40℃应设降温池。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宜利用低温废水;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间断排放时,有效容积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压高温废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当有二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当无二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并应设通气管;
2)冷却水与高温排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10.13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4.10.14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10.15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w——化粪池污水部分容积(m³);
Vn——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m³);
qw——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按表4.10.15-1取用;
tw——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h),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h~24h;
qn——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人·d)],按表4.10.15-2取用;
tn——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bx——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计算;
bn——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Ms——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1.2——清掏后遗留20%的容积系数;
mf——化粪池服务总人数;
bf——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10.15-3确定。
4.10.16 小区内不同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内有不同生活用水定额等设计参数的人员,其生活污水排入同一座化粪池时,应按本标准式(4.10.15-1)~式(4.10.15-3)和表4.10.15-3分别计算不同人员的污水量和污泥量,以叠加后的总容量确定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
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10.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10.19 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建筑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得大于6h生活排水平均小时流量。
4.10.2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10.22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10.23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4.10.24 污水泵站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
4.10.25 小区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小区最大小时生活排水流量选定。
4.10.26 小区污水水泵的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1.5m~2.0m流出水头计算。
4.10.4 本条第1款规定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4.10.5 本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时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小区生活排水系统的排水定额要比其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小,其原因是,用水损耗、蒸发损失,水箱(池)因阀门失灵漏水、埋地管道渗漏等,但公共建筑中不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给水量不应计入。选择85%~95%为上下限的考虑因素是建筑物性质、选用管材配件附件质量、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和物业管理水平等。
4.10.8 本条规定是根据原建设部2007年第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中推广应用技术第128项“推广埋地塑料排水管和塑料检查井”。塑料检查井具有节地、节能、节材、环保以及施工快捷等优点,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塑料检查井经近十年的推广应用,产品规格系列化,应用技术文件齐全,许多省份出台了禁用黏土砖砌检查井的指令性文件。
4.10.11 地下室顶板覆土层不能满足设置排水检查井时,采用清扫口替代,此类排水管一般是建筑生活排水管道的排出管。
有压高温废水一般指蒸汽锅炉排水,高温排水指水热交换器的排污水。这种热交换设备的排水一般水温高但排水量少且不定期,余热回收利用不合理,应采用降温措施。
4.1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系根据原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二次供水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版修订时此内容纳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一般是远离城市的厂矿企业、农村、村镇,不在城市生活饮用水管网供水范围,且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普遍存在。化粪池一般采用砖或混凝土模块砌筑,水泥砂浆抹面,防渗性差,对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而言也属于污染源。
4.10.14 污水在化粪池厌氧处理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产生甲烷气体,聚集在池上部空间,甲烷浓度5%~15%时,一旦遇到明火即刻发生爆炸。化粪池爆炸导致成人儿童伤亡的事故几乎每年发生。设通气管将化粪池中聚集的甲烷气体引向大气中散发是降低甲烷浓度是有效办法。通气管可在顶板或顶板下侧壁上引出,通气管出口应设在人员稀少的地方或远离明火的安全地方。
4.10.15 本条规定了化粪池有效容积计算公式。生活污废水合流的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按本标准第3.2.1条、第3.2.2条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乘以0.85~0.95;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是根据人员在建筑物中逗留的时间长短确定。有住宿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旅馆、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有住宿)等,人员逗留时间大于4h并小于或等于10h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工业企业生活间;人员逗留时间小于或等于4h的建筑物,如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在计算有效容积时,不论污水部分容积还是污泥部分容积均按实际使用人数确定,表4.10.15-3中根据建筑物性质列出了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其中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人员多者取小值,人员少者取大值。
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尺寸理论上与平流式沉淀池一样,根据水流速度、沉降速度通过水力计算就可以确定沉淀部分的空间,再考虑污泥积存的数量确定污泥占有空间,最终选择长、宽、高三者的比例。从水力沉降效果来说,化粪池浅些、狭长些沉淀效果更好,但这对施工带来不便,且化粪池单位空间材料耗量大。某些建筑物污水量少,算出的化粪池尺寸很小,无法施工。实际上污水在化粪池中的水流状态并非按常规沉淀池的沉淀曲线运行,水流非常复杂。故本条除规定化粪池的最小尺寸外,还规定化粪池的长、宽、高应有合适的比例。
化粪池入口处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设置拦截污泥浮渣的措施,目的是保护污泥浮渣层隔氧功能不被破坏,保证污泥在厌氧的条件下腐化发酵,一般采用三通管件和乙字弯管件。化粪池的通气很重要,因为化粪池内有机物在腐化发酵过程中分解出各种有害气体和可燃性气体,如硫化氢、甲烷等,及时将这些气体通过管道排至室外大气中去,避免发生爆炸、燃烧、中毒和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故本条规定不但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应设通气孔洞,而且在化粪池与连接井之间也应设置通气孔洞。
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起污水量贮存调节作用。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水在集水池停留时间过长产生沉淀腐化。
4.10.22 除臭装置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和影响。除臭装置使用后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4.10.2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生物接触氧化,鼓风曝气。鼓风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高达100dB左右,因此,设置隔声降噪措施是必要的。一般安装鼓风机的房间要进行隔声设计,特别是进气口应设消声装置,才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规定的数值。
4.10 小区生活排水
Ⅰ 管道布置和敷设
4.10.1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与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或草地下;
2 管道中心线据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管道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
3 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4.10.2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生活排水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生活排水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当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时,排出管埋设深度可不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50m。
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查井:
1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跌水处;
3 当检查井井间距超过表4.10.3时,在井距中间处。
4.10.4 检查井生活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2 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管顶宜平接;
3 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渠衔接处,排出管的设计水位不应低于市政管渠的设计水位。
4.10.5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排水流量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排水流量应按住宅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的85%~95%确定;
2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其相应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2条确定。
4.10.6 小区埋地排水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标准式(4.5.4-1)和式(4.5.4-2)计算。
4.10.7 小区室外埋地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10.7确定。生活污水单独排至化粪池的室外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当管径为16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0.012;当管径为20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
4.10.8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污水排水检查井。
4.10.9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当井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应采取防堕落措施。
4.10.10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
4.10.11 小于或等于150mm的排水管道,当敷设于室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层时,可用清扫口替代检查井,清扫口宜设在井室内。
Ⅱ 小区水处理构筑物
4.10.12 降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水温度高于40℃时,应优先考虑热量回收利用,当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排入口检测井处水温度高于40℃应设降温池。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宜利用低温废水;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间断排放时,有效容积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压高温废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当有二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当无二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并应设通气管;
2)冷却水与高温排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10.13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4.10.14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10.15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Vn——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m³);
qw——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按表4.10.15-1取用;
tw——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h),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h~24h;
qn——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人·d)],按表4.10.15-2取用;
tn——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bx——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计算;
bn——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Ms——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1.2——清掏后遗留20%的容积系数;
mf——化粪池服务总人数;
bf——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10.15-3确定。
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10.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10.19 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建筑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得大于6h生活排水平均小时流量。
4.10.2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10.22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10.23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4.10.24 污水泵站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
4.10.25 小区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小区最大小时生活排水流量选定。
4.10.26 小区污水水泵的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1.5m~2.0m流出水头计算。
条文说明
Ⅰ 管道布置和敷设
4.10.2 本条第2款系根据寒冷地带工程运行经验,可减少管道埋深,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埋地塑料排水管的基础是砂垫层,属柔性基础,具有抗冻性能。另外,塑料排水管具有保温性能,建筑排出管排水温度接近室温,在坡降0.5m的管段内排水不会结冻。4.10.4 本条第1款规定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4.10.5 本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时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小区生活排水系统的排水定额要比其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小,其原因是,用水损耗、蒸发损失,水箱(池)因阀门失灵漏水、埋地管道渗漏等,但公共建筑中不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给水量不应计入。选择85%~95%为上下限的考虑因素是建筑物性质、选用管材配件附件质量、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和物业管理水平等。
4.10.8 本条规定是根据原建设部2007年第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中推广应用技术第128项“推广埋地塑料排水管和塑料检查井”。塑料检查井具有节地、节能、节材、环保以及施工快捷等优点,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塑料检查井经近十年的推广应用,产品规格系列化,应用技术文件齐全,许多省份出台了禁用黏土砖砌检查井的指令性文件。
4.10.11 地下室顶板覆土层不能满足设置排水检查井时,采用清扫口替代,此类排水管一般是建筑生活排水管道的排出管。
Ⅱ 小区水处理构筑物
4.10.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温不得超过40℃。有温度的生活排水余热回收利用,视生活排水排放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实施。一般在公共浴场、学生集中淋浴房、游泳池等工程中应用。有压高温废水一般指蒸汽锅炉排水,高温排水指水热交换器的排污水。这种热交换设备的排水一般水温高但排水量少且不定期,余热回收利用不合理,应采用降温措施。
4.1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系根据原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二次供水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版修订时此内容纳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一般是远离城市的厂矿企业、农村、村镇,不在城市生活饮用水管网供水范围,且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普遍存在。化粪池一般采用砖或混凝土模块砌筑,水泥砂浆抹面,防渗性差,对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而言也属于污染源。
4.10.14 污水在化粪池厌氧处理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产生甲烷气体,聚集在池上部空间,甲烷浓度5%~15%时,一旦遇到明火即刻发生爆炸。化粪池爆炸导致成人儿童伤亡的事故几乎每年发生。设通气管将化粪池中聚集的甲烷气体引向大气中散发是降低甲烷浓度是有效办法。通气管可在顶板或顶板下侧壁上引出,通气管出口应设在人员稀少的地方或远离明火的安全地方。
4.10.15 本条规定了化粪池有效容积计算公式。生活污废水合流的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按本标准第3.2.1条、第3.2.2条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乘以0.85~0.95;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是根据人员在建筑物中逗留的时间长短确定。有住宿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旅馆、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有住宿)等,人员逗留时间大于4h并小于或等于10h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工业企业生活间;人员逗留时间小于或等于4h的建筑物,如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在计算有效容积时,不论污水部分容积还是污泥部分容积均按实际使用人数确定,表4.10.15-3中根据建筑物性质列出了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其中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人员多者取小值,人员少者取大值。
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尺寸理论上与平流式沉淀池一样,根据水流速度、沉降速度通过水力计算就可以确定沉淀部分的空间,再考虑污泥积存的数量确定污泥占有空间,最终选择长、宽、高三者的比例。从水力沉降效果来说,化粪池浅些、狭长些沉淀效果更好,但这对施工带来不便,且化粪池单位空间材料耗量大。某些建筑物污水量少,算出的化粪池尺寸很小,无法施工。实际上污水在化粪池中的水流状态并非按常规沉淀池的沉淀曲线运行,水流非常复杂。故本条除规定化粪池的最小尺寸外,还规定化粪池的长、宽、高应有合适的比例。
化粪池入口处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设置拦截污泥浮渣的措施,目的是保护污泥浮渣层隔氧功能不被破坏,保证污泥在厌氧的条件下腐化发酵,一般采用三通管件和乙字弯管件。化粪池的通气很重要,因为化粪池内有机物在腐化发酵过程中分解出各种有害气体和可燃性气体,如硫化氢、甲烷等,及时将这些气体通过管道排至室外大气中去,避免发生爆炸、燃烧、中毒和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故本条规定不但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应设通气孔洞,而且在化粪池与连接井之间也应设置通气孔洞。
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起污水量贮存调节作用。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水在集水池停留时间过长产生沉淀腐化。
4.10.22 除臭装置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和影响。除臭装置使用后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4.10.2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生物接触氧化,鼓风曝气。鼓风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高达100dB左右,因此,设置隔声降噪措施是必要的。一般安装鼓风机的房间要进行隔声设计,特别是进气口应设消声装置,才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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