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3.1 一般规定
3.1.1 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3.1.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相关规定。
3.1.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关系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应以相应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为准。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设置有明确的要求,设计文件应符合该规范规定,因此系统施工前应核对与设计图纸的符合性和一致性。
3.1.2 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施工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相关规定进行。
3.1.2 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施工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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