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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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I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7.1 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7.2 应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8 消音功能。
    9 控制器负载功能。
    10 复位功能。
4.7.3 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 的规定。
Ⅱ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 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4.7.5 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7.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DCS等生产控制系统,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Ⅱ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安装位置应当根据待探测的可燃气体性质确定。若被探测气体为天然气、煤气等,较空气轻,极易飘浮上升,应将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在设备上方或天花板附近;若被探测气体为液化石油气等,较空气重,则应安装在距地面不超过50cm的低处。
    (2) 可燃气体探测器处于长期通电工作状态,应当每月检查一次,现场检查方法是用棉球蘸上一点酒精靠近气敏元,如给出报警(显示)表明工作正常。
    (3) 催化元件对多种可燃气体几乎有相同的敏感性,所以在有混合气体存在的场所,它不能作为分辨混合气体组分的敏感元件使用。
    (4) 可燃气体敏感元件的理化特性研究表明,硫化物可使元件特性发生变化,且不能恢复,出现所谓“中毒”现象,所以,可燃气体敏感元件需防“中毒”,并应避免直接油浸或油垢污染,也不能在有酸、碱腐蚀性气体中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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