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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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调试

4.21.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将所有分部调试合格的系统部件、受控设备或系统相连接并通电运行,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21.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触发条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5条的规定;
    4 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第4.13.8条的规定;
    5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4.9条的规定;
    6 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8.5条的规定;
    7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8.8条的规定;
    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9.1条的规定;
    9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0.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2 本条规定指的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整体联动控制调试,也就是说在系统整体联动控制调试之前各项设备系统均经过调试并已合格,将这些设备及系统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系统整体联动控制调试,其目的是检查整个系统的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规定,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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