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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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运行维护

6.0.1 系统投入使用前,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建筑消防系统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量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危化品位置图;
         3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
         4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
         5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6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7 火灾自动系统设备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8 消防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联动编程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置记录;
         9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6.0.2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6.0.1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6.0.3 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0.4 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6.0.5 每年应按表6.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设备的功能、各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3 系统设备的功能、各分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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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现场部件应有不少于设备总数1%的备品。
6.0.7 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系统产品的寿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的规定,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
条文说明
6.0.1 系统正式启用时,使用单位必备的文件资料其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将所有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时间较长,资料的保存有利于系统的使用、维护、修理。一般存档的资料有;
    (1) 有关消防设备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2)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3)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5) 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6) 系统竣工情况表;
    (7) 安装竣工报告;
    (8) 调试开通报告;
    (9) 竣工验收情况表;
    (10) 管理操作人员登记表;
    (11) 操作使用规程;
    (12)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13) 值班员职责;
    (14) 设备维修记录等。
6.0.3 系统正式启用后不得因误报等原因随意切断电源,使系统中断运行。
6.0.4 系统的管理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中的要求进行系统巡查,并按标准的要求处置火警。
6.0.6 本条规定使用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备品,以保障系统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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