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GB51377-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1.2 供配电与照明

11.2.1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供电负荷等级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11.2.2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
11.2.3 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应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含制冷机的净化空调系统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应由变电所低压馈电线路供电。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艺设备应按照工艺需求设置应急电源。
11.2.4 主要工艺生产用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300 lx~500 lx,辅助生产用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100 lx~300 lx。
11.2.5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其照度值应根据生产操作的要求确定。
11.2.6 洁净室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20%。
11.2.7 洁净室内应设置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5 lx。
11.2.8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 lx。在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或疏散通道转角处应设置疏散标志。
11.2.9 电解液储存区等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2.1 锂离子电池工厂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按停电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并相应决定供电方式。近期在调研中发现,不同规模和不同生产工艺的锂离子电池工厂对供电要求保证程度是不同的,停电造成的损失差异较大,因此对锂离子电池工厂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的最低要求是不宜低于二级。
11.2.2 锂离子电池工厂内有较多的电子设备、电源调功装置及其他非线性负荷存在,配电线路中存在高次谐波电流,致使中性线上流有较大的电流。而TN-S接地系统中有专用不带电的保护接地线,安全性好。
11.2.3 锂离子电池工厂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净化空调系统(含制冷机)和照明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对确保生产线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所以要求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
11.2.4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和近年来建造的锂离子电池工厂照度值确定。
11.2.6 设置备用照明是为了保证洁净室内生产的连续性,以便在正常照明故障时让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必要的生产操作。把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是为了节省投资。
11.2.7 洁净室为采用人工照明的密闭空间,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是必要的。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