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4.1 耐火等级
4.1.1 城市综合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1.2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间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1.3 防火隔墙上的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1.2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间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1.3 防火隔墙上的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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