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1 基地

3.1.1 基地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3.1.2 基地选址宜靠近当地高等教育、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并同时兼顾科学交流、科学普及、科学教育等相关活动的开展。专业性强的科研试验空间宜靠近相关专业产业区。
3.1.3 基地与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4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1.5 基地应有消防安全保障条件及措施。
3.1.6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根据建设等级与规模、设备设施重要程度与价值、科学研究观测任务内容与特点及当地水文地质条件,依据国家相应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进行选址。
3.1.7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具备通向临近公路、铁路、河运航道、海运航道和飞机场的交通条件,必要时可建有直升机起降场地。
3.1.8 野外科研用房应避免布置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当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用相应的工程建设措施和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3.1.3 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 6344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3.1.4 基地应远离铁路、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他产生振动的场所,避免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
3.1.6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等级与规模各不相同,科研观测功能各不相同,包括野外生态、环境、气象、航天等各种类型,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高山、森林、荒漠、江河、海洋、极地等各种地区,还可能设置在不同等级的生态保护区内。因此,在选址时应依据国家相应建筑类型的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等,在保证科研功能的同时,处理好与环境的关系。
3.1.7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具备便捷的交通条件,以便人员集散、物品运输和安全疏散。
3.1.8 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包括:低洼地带、行洪地带、滑坡和泥石流多发区、潮间带、沼泽地以及极地冰盖等区域,这些区域在暴风、暴雨、地震等情况下容易发生灾害。为避免造成科研人员和野外科研设施的生命财产损失,本条规定野外科研用房应避免布置在此类地区。
    当受到野外科研或观测要求限制,必须设置在此类地区时,应采用相应的工程建设措施和防护措施,如:加强护坡护堤、加强基础、加固结构、柔性结构、设置逃生通道、设置避难空间等。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