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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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给 水

7.2.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各项用水对水量、水压、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2 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及用水条件,应按科研工艺要求确定。
7.2.3 实验室化验水嘴及其他用水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2.4 仪器、设备所需冷却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冷却水水质除满足仪器、设备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的有关规定。严寒及寒冷地区冷却水系统应设置防冻措施。
7.2.5 从给水干管引入实验室的每根支管上,应装设阀门。有计量要求的,应装设计量水表。
7.2.6 无菌室应有热水供应,并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热水水量、水温、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7.2.7 应急喷淋及应急洗眼器的设置应执行本标准第5.3.3条的要求。
7.2.8 无菌室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7.2.9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放射性实验工作场所的控制区外。
7.2.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试验场站供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距离宜短,水量应充足。
    2 水源地应选在居住区和污染源的上游。
    3 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不应用作水源。
    4 饮用水接入处应设置水质检测设备,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分析,可设置下列一种或几种给水系统:
    1 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共用的给水系统。
    2 科研、生产、生活共用的给水系统。
    3 科研、生产、消防共用的给水系统。
    4 生活、消防共用的给水系统。
    5 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单独设置的给水系统。
    6 循环利用的科研、生产给水系统。
7.2.2 科研建筑的科研及生产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及用水条件等,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的建筑差别很大,设计时不能简单地按办公楼、教学楼或宿舍、宾馆的标准进行,而必须以工艺提出的具体要求为依据,进一步进行调研、落实之后,再进行设计。
    例如水质一项,科研建筑对其要求颇为复杂。其中的生活用水部分,如卫生间用水(冲厕用水除外)、饮用水、一般实验室用水以及消防与科研、生产、生活共用的给水系统中的消防用水等,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科研、生产用水水质,则有高纯水(电阻率15MΩ·cm~18MΩ·cm,25℃),纯水,一级除盐水(电阻率0.1MΩ·cm~0.2MΩ·cm,25℃),二级除盐水(电阻率1MΩ·cm~5MΩ·cm,25℃),蒸馏水(电阻率0.5MΩ·cm~5MΩ·cm,25℃)等多种。
7.2.3 一般实验室的化验水嘴,以三联鹅颈水嘴为例,其额定流量为0.20L/s,当量为1.0,支管管径为15mm,配水点前所需最低工作压力为0.02MPa。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中表3.1.14。
7.2.4 实验仪器的循环冷却水主要应采取阻垢、缓蚀措施。锅炉软化水水质标准(残留硬度值≤0.03mEq/L)是一般的标准。不同的实验仪器应有不同水质的循环冷却水。究竟采用什么标准的循环冷却水,则要根据实验仪器的贵重程度、厂区水处理的技术经济能力、循环冷却水管网系统的现状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7.2.5 从给水干管引入实验室的每根支管上,均装设阀门,为的是在不影响其他实验室或同一实验室的其他实验台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停水检修、更换,因为有些实验在进行过程中是不允许停水的。
7.2.7 设置应急设施是为一旦发生实验事故使实验人员的眼睛、面部或身体的其他裸露部位烧伤或污染时,进行紧急冲洗和救护。应急设施须满足一定时间的冲洗要求,并且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具体参数(如供水流速和供水时间)可参照美国标准《紧急洗眼器和淋浴设备》ANSI Z358.1要求。即紧急洗眼(脸)器要求供水流速11.4L/min,连续供水15min以上;紧急喷淋要求供水流速75.7L/min,连续供水15min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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