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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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污水处理

7.4.1 科研建筑的排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第5.3.8条的规定。当排放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时,应进行专业处理。
7.4.2 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
7.4.3 放射性废水的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执行。


条文说明
7.4.1 实验室排放的污水、废水应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处理,使其水质符合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达到再利用要求的工艺。如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时,应由专业公司进行专业处理。
7.4.2 酸、碱污水中和处理后达不到中性时,应采用反应池加药处理。除重金属方法一:使废水中呈溶解状态的重金属转变成不溶的金属化合物或元素,经沉淀或上浮从废水中去除。可应用方法有中和沉淀法、硫化物沉淀法、上浮分离法、电解沉淀(或上浮)法、隔膜电解法等废水处理法;除重金属方法二:将废水中的重金属在不改变其化学形态的条件下进行浓缩和分离,可应用方法有反渗透法、电渗析法、蒸发法和离子交换法等。这些废水处理方法应根据废水水质、水量等情况单独或组合使用。
7.4.3 放射性废水的处理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处理工艺、控制指标等方面的要求,与建筑规范关系不大,因此可简单提出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的相关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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