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 JG/T194-2018
8 检验规则
排气道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
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4。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制品生产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制品性能时;
c) 制品停产 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 前一次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或对产品质量有重大争议时;
f) 正常批量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型式检验.
8.3 组批与抽样
排气道的组批与抽样按GB282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执行。
8.3.1 出厂检验中排气道壁厚检验和耐软物撞击检验的抽样方法按每一份供货合同为一个批次。在一个批次内,每1000根为一个组批,每一个组批抽取数量3根。当排气道总数不足1个组批时,按1个组批抽样。
8.3.2 型式检验按批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
出厂制品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成型的排气道为1个批次。在1个批次内,每5000根为1个组批,每1个组批抽取数量3根。当排气道总数不足1个组批时,按1个组批抽样。
8.4 判定规则
8.4.1 出厂检验
排气道在进行出厂检验时,其检验结果符合6.1和6.2中各项要求的制品,则判定为合格品。若有2项或2项以上不符合6.1、6.2中相应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有1项不符合6.1、6.2中相应规定时,应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品,若仍有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4.2 型式检验
排气道在进行型式检验时,其检验结果符合第6章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有2项或2项以上不符合第6章中的相应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有1项不符合第6章中的相应规定时,在原样板中抽取双倍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有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耐火性能测定应由国家级防火检验机构出具抽样型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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