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8.1 标志

    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处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贮存压力、灭火剂总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