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自愿、强制)认证目录及认证依据、标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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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应急消评〔2019〕20号

 

关于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9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年第36号)(详见附件),对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等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为依法依规开展消防产品合格评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公告要求,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消防行业“放管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我中心及指定检验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体会此次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履行公告决定,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有关工作安排

    1、自即日起,我中心不再受理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和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统一注销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止正在认证过程中的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2、各指定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委托,不再出具涉及上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报告。对于尚未完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检验工作,相关检验机构应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主动联系认证委托人,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3、为确保改革期间企业的合法权益及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近日内,我中心将发布相关工作措施及通知。

   4、各有关单位在改革期间遇到的具体问题,可通过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留言、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向我中心反映,相关部门将及时予以解释、解决。    

    服务部门:评定中心认证业务处

    服务电话:010-87276298、010-67283071、010-87279101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年第36号)

 2019年7月30日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

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

 

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此外,取消火灾报警产品(产品代码1801)中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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