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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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平面布置

3.0.1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1 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 宜布置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
    3 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4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
    5 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2的规定。

3.0.3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3.0.4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的半径;
    2 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 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4 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³。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0m。

3.0.5 氢气站需与其他车间呈L形、П形或Ш形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面积不得超过1000㎡;
    2 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3 不得同热处理、锻压、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
    4 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6 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他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爆防护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3.0.7 氢气站内的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宜布置在厂房的边缘部分。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是在工厂总平面布置时,确定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及其附属构筑物等的位置的基本原则。确定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矿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规定:“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主要用户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乙炔站应位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
氢气与煤气、天然气、乙炔均属可燃气体。为确保工厂的生产安全,所以作本条规定。
    2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对运行中的各类制氢方法的氢气站的调查了解,基本上为独立建筑;另对电力部门作为发电机氢冷用氢,装设的水电解槽的小型氢氧站的调查,也都采用独立建筑,因此,本条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的。
    3 《工矿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应布置在企业的偏僻地带”。
    《火力发电厂总图布置及交通运输设计规定》中规定:“生产过程中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段”。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可能发生燃烧和爆炸,为了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以及避免发生爆炸等事故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因此规定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4 氢气站属于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是企业的重要能源供应站之一。有的单位若中断供氢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工厂停产。因此,应作为工厂的重要安全保卫场所。据调查,设有围墙者占有较大比例,有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设围墙,投产运行后,为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后增设了围墙。为此,制定本条规定。
    3.0.2~3.0.4 为明确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化。
    表3.0.2的注2规定: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氢气罐总容积计算时,工作压力的单位为(kg/c㎡),如某氢气罐的水容量为4m³、工作压力为1.5MPa(绝对压力),则氢气罐总容积≈4x15≈60m³ 。
3.0.5 在氢气站设计中,有时受占地面积和具体用地条件的限制,使氢气站的站区布置较为困难;有时为了氢气供应方便,与用氢车间毗连布置。为此,在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前提下,且符合本条各款的规定时,允许氢气站与其他车间呈L形、П形、Ш形毗连布置。
    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类生产类别、单层厂房、二级耐火等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3000㎡。考虑到氢气的爆炸着火范围宽,点火能低,爆炸威力大,为了保证氢气生产的安全和一旦发生事故后减少损失,本条规定毗连的氢气站站房面积不应超过1000㎡,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1/3。
    2 氢气生产过程中,有氢气泄漏的可能,为确保安全生产,氢气站不得同明火或散发火花的生产车间、场所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如:热处理车间、焊接车间、锻压车间、汽车库、锅炉房等。与氢气站毗连的其他车间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与氢气站一致,不应低于二级。
    3 据对国内已经建成投产的氢气站的调查,一些单位为了减少占地面积,方便运行和管理,降低基本建设投资,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将氢气站与冷冻站、压缩空气站、氮氧站等动力站或其他车间以L形、П形、Ш形毗连布置。
3.0.6 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 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中规定:当氢气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毗连;
    2 美国防火标准NFPA51中规定:在建筑物内储存的燃气气瓶,除正在使用或连接后准备使用者外,乙炔及非液化气体的储存量不应超过2500立方英尺(约70m³);
    3 根据对一些用氢量较小的用氢单位的调查,许多单位在用氢车间设有氢气汇流排和储存少量氢气钢瓶,其布置方式是设在厂房端部或靠外墙或与用氢车间毗连的专用房间内。
    当使用氢气的工厂采用邻近工厂管道输送氢气供应时,是按供应氢气和使用氢气的技术参数,在供氢站内设置必要的增压、储存、纯化装置。若供氢站的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为了方便管理,减少占地面积,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他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
    由于此类供氢站内设备布置较紧凑,厂房不高,一般通风条件较制氢间差,为从严控制,本条规定毗连布置的站房面积不得超过500㎡,比本规范第3.0.5条减少1/2。据调查,国内此类供氢站运行中采取如下做法:南京某厂使用邻近的某化肥厂用管道输送的氢气,在厂内的用氢车间内设有稳压装置和氢气压缩机;自贡某厂从邻近氯碱厂用管道输送氢气,在厂内用氢车间设有增压、净化装置的供氢站;北京某厂从邻近工厂用管道输送的氢气,在厂内设有氢气纯化装置等的供氢站。这些供氢站的占地面积均未超过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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