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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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暖通风

11.0.1 氢气站、供氢站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
11.0.2 集中采暖时,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房间不应低于15℃;
    2 空瓶、实瓶间不应低于10℃;
    3 氢气罐阀门室不应低于5℃;
    4 值班室、生活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执行。
11.0.3 在计算采暖、通风热量时,应计入制氢装置散发的热量。
11.0.4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空瓶、实瓶间内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11.0.5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并与氢气检漏装置联锁。
11.0.6 自然通风帽应设有风量调节装置和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11.0.7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1)。
条文说明
11.0.1 可燃气体燃烧、爆炸的条件:一是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二是有明火。所以“严禁明火”是氢气站、供氢站至关重要的安全措施之一,而且,不得采用电炉、火炉等明火取暖。
    要求选用易于清除灰尘的散热器,如柱型、光管、钢制板式换热器等,是为了保持清洁,防止因积灰扬尘而引起爆炸,以确保安全。
11.0.2 生产房间采暖计算温度不低于15℃是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空、实瓶间内不是经常有人值班、作业,所以将采暖计算温度降为10℃。
    氢气罐阀门室温度要求不低于5℃,是为了防止室内结冰,冻裂管道、阀门而泄漏氢气。
11.0.3、11.0.4 由于氢气钢瓶是灌充氢气(压力大于或等于15MPa)的高压容器,为防止氢气钢瓶受热超压,所以制定本条规定。对条文中规定的房间内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11.0.5 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 如果室内通风不良,外泄的氢气积聚到爆炸极限范围时,一旦遇火花,就会立即引起爆炸事故。氢气比重仅为空气的1/14,极易扩散,所以只要厂房高处设风帽或天窗,靠自然风力或温差的作用,新鲜空气置换含氢空气,氢气浓度就会大大低于爆炸极限。自然通风,无疑是安全防爆的有效措施之一。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规定:“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事故排风装置,是针对制氢系统一旦发生大量氢气泄漏事故时,自然通风的换气次数不能适应紧急置换、氢气扩散的要求而设置并即时启动。
    2 据调查,现运行中的氢气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每小时自然换气次数和事故排风换气次数,均分别按3次和小于12次设计,已安全运行几十年,未曾发现因换气次数选用不当而酿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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