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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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办公用房

4.2.1 办公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可包括研究工作室和手工绘图室等。
4.2.2 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 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单元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
    2 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 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办公室,其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4 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5 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6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²,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 手工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²;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m²。

条文说明
4.2.2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日照均有差异,因此本条对朝向的问题不作统一规定,只要求根据当地气候等自然条件和能源、经济、卫生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办公室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
    地下室比较潮湿(尤其在南方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自然通风不好,采光条件差,长期使用对人体健康不利。因此本条规定除少量的物业管理人员办公室外,办公室不宜布置在地下室。但对有较好的机械通风措施和人工采光的建筑,本条不作严格规定。
    半地下室有对外开放窗户井,但也应采取必要的采光、通风、防潮措施后才能布置办公用房。
4.2.3 第1款:根据对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贸易、商业性开发以及小型公司的办公空间调查,将普通办公室按其办公空间形式归纳成单间式办公、开放式办公、半开放式办公和单元式办公四种形式。
    第2款:商业开发性质的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由于业主性质与规模的不同,对面积的要求和平面的布置有很大的差别。为适应业主对平面灵活性的要求,减少二次装修中不必要的浪费,建议在吊顶布置上,将空调风口、灯具、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喷水等按其各自规范要求容纳在一个模块中,业主可根据自己的平面布局及面积要求,按模块划分不同的空间,以满足各自的要求。
    第8款:每人最小使用面积定额及单间办公室净面积要求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4.2.4 第1款:研究部门对办公室的要求有其特殊性,为有利于思考,希望人少、安静,因此单间式办公室比较适合(实验室有较大房间,但实验室不属本规范的内容)。
    第2款:提出手工绘图室概念,其面积标准如研究工作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指标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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