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7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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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统一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筑设计,以及综合设置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职业学校、招收残障学生的普通学校及其他开展残障学生教育等机构的建筑设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特殊教育的教学功能及校园安全需求,益于学生身心康复,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4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益为基本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特殊教育发展的需求确定。
1.0.5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全社会应为残障儿童的学习、生活、康复训练提供条件,为培养残障儿童的生活自理和将来的生活自立创造良好的环境。
    我国现有的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虽在某些方面考虑了残障儿童的特殊要求,但总体而言,在对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原则的掌握,对其特殊要求及使用功能的理解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6岁~14岁学龄残障儿童共计246万人,其中视力残障儿童13万人,听力残障儿童11万人,言语残障儿童17万人,肢体残障儿童48万人,智力残障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障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残障儿童受教育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障儿童79.07%,听力残障儿童85.05%,言语残障儿童76.92%,肢体残障儿童80.36%,智力残障儿童64.86%。
    2003年,我国批准颁布了第一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的统一技术规范,至今使用已有十多年,儿童残障类型结构发生变化,教学方式和康复训练设施发展改进,特殊教育学校类型也发生改变。一些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存在安全无保障、设施不健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不能较好地满足残障学生的特殊要求,极大地影响了残障学生的学习、生活、康复训练和健康成长。为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建筑设计质量,营造适合残障学生特殊需要的学校环境,符合国家建筑方针,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及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主要作为中小学教育阶段各类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规划与设计的依据,其适用范围也包括改建和扩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及附设在普通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院中的特殊教育班的建筑。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含幼儿园及职业培训学校,但因早期干预更有利于特殊儿童的康复,职业培训更有利于特殊学生回归社会,故部分附设学前班与职业培训班的特殊学校及特殊教育机构,其设计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残障学生由于身体某些机能的丧失或残缺,其生理、心理及行为特征所表现的特殊性,要求建筑设计必须突出强调使用中的安全性,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以此创造适合残障学生学习、生活、康复训练、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为其提供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条件。
1.0.4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普通学生制定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2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等相关规范与标准,对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与建筑设计也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特殊教育学校作为民用建筑的一个类型,其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等所规定的相关条文。且因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经济水平等因素存在差异,所以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还应符合所在地区的规范和标准。此外,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也需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的相关条文。
    特殊教育学校在进行规划与设计时,除考虑轻度及中度残障学生入学外,在设计上还应考虑重度及多重残障(如视力残障者同时伴有肢体活动障碍,听力残障同时伴有智力残障等)学生的入学需求,创造无障碍的康复学习活动环境。
1.0.5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以及当地特殊教育设施的历史沿革等多种因素相关,仅以人口密度为依据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显然无法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尤其是残障儿童入学方便为原则,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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