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7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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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宜根据生源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聋校宜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2 培智学校宜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3.0.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指标和规模宜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配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3.0.3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应由普通教室、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体育用房、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构成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用房构成
    注:●必备;○可选;—不选。
3.0.4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用房的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考虑各用房功能变更、空间分割、合并的可能性;
    2 盲校应采用直角空间,并保持各功能用房空间的连续性;
    3 聋校宜采用视野开阔的空间组合;
    4 培智学校宜根据教学活动的整体性,将教学、生活、活动、教师休息、陪护等用房组合为教学单元。
3.0.5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用房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不应设在五层及五层以上,其他用房层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2 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宿舍宜设在首层,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3.0.6 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安全设计应包括环境安全、防灾避难、消防设计、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2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校园规划及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封闭式管理的要求。
3.0.7 特殊教育学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文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办学达到一定规模,其设施配置才能达到一定标准。依据调研资料建议:学前康复班盲校、聋校班容量宜为12人/班;培智学校班容量宜为8人/班,职教班容量宜为25人/班。
3.0.2 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项目时,除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及地方标准外,还应考虑各地及不同类型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办学特色及需求合理配置。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地对外开放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当地残障人士提供康复、咨询指导服务。
3.0.3 本条文明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用房构成,未涉及用房面积。各类学校在具体设计中依据实际需求及办学特点可在满足基本用房构成的基础上,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细化用房构成及各用房面积标准。
3.0.4 在特殊教育学校明确用房构成后,具体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进行具体的空间设计时,应考虑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对单一空间多功能性及空间组合灵活性的要求;
    2 易于分辨的空间组合有助于盲生进行自我定位,连贯空间有助于盲生进行应急避难;
    3 开放式空间有助于聋生获取更多的视觉信息;
    4 校园空间作为培智生自理行为训练的环节,其空间组合应满足培智生行为的展开,使培智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有效展开活动。
3.0.5 本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要求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特点制定。
    从残障学生的特殊需求及方便残障学生的使用考虑,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五层,且低年级盲生、培智生自主行动能力较差,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学生宿舍宜设置于首层,不应超过三层,其他用房可不受此限制。另外,从物资运送、人流活动及学生特点等方面考虑,食堂、厨房及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采用单层设计。
3.9.6 残障学生与同龄普通学生相比对环境安全性的要求更高,更应重视安全设计,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关于校园安全设计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尤为重要,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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