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7.1 厂内管线综合
7.1.1 全厂性工艺、热力及公用工程管道宜与厂内道路平行架空敷设,循环水及其他水管道可埋地敷设;除泡沫混合液管道外,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生产设施或储罐(组)布置,且不得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地上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在进出生产设施处密封隔断,并做出明显标示。
2 跨越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生产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
7.1.5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条文说明
7.1.1 很多精细化工企业的原料、产品均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介质,管道埋地发生渗漏如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环境风险,也不便维修;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沟内易积聚可燃气体、积存含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积水,是发生爆炸着火或人员中毒事故的隐患。
为便于架空敷设的全厂性管道巡检、维修和消防,在符合全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管廊宜沿厂内道路平行敷设并应敷设在其用户较多的道路一侧。考虑到大口径水管道的荷载和停工状态下北方地区的防冻要求,水管道可埋地敷设。
在生产设施或罐区周围,因低架管带影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人员及车辆的通行;高架管廊特别是多层管廊阻挡了消防水、消防泡沫喷射,影响火灾的扑救;故生产设施或罐区均不应四周环绕布置地上管道,至少留出两个火灾扑救面。考虑到检修的便利性,罐区周围可布置地上消防泡沫混合液管道,但不应影响火灾的扑救。
7.1.3 本条对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做出了规定。
第1款,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指填砂充实等措施。
第2款,从安全角度考虑,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均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也不宜设放空和排净装置。
7.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不属于某生产设施、生产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的外部管道,难以做到与其同开、同停,管理、检修、操作相互影响,如出现泄漏或意外事故,可能危及人身及相邻生产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为避免管道发生事故造成二次危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并降低事故危害的范围,故严禁其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等。
为便于架空敷设的全厂性管道巡检、维修和消防,在符合全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管廊宜沿厂内道路平行敷设并应敷设在其用户较多的道路一侧。考虑到大口径水管道的荷载和停工状态下北方地区的防冻要求,水管道可埋地敷设。
在生产设施或罐区周围,因低架管带影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人员及车辆的通行;高架管廊特别是多层管廊阻挡了消防水、消防泡沫喷射,影响火灾的扑救;故生产设施或罐区均不应四周环绕布置地上管道,至少留出两个火灾扑救面。考虑到检修的便利性,罐区周围可布置地上消防泡沫混合液管道,但不应影响火灾的扑救。
7.1.3 本条对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做出了规定。
第1款,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指填砂充实等措施。
第2款,从安全角度考虑,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均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也不宜设放空和排净装置。
7.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不属于某生产设施、生产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的外部管道,难以做到与其同开、同停,管理、检修、操作相互影响,如出现泄漏或意外事故,可能危及人身及相邻生产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为避免管道发生事故造成二次危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并降低事故危害的范围,故严禁其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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